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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止病毒传播,根据中央及省市区相关指示精神和要求,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本院将另行通知。我院于2月3日全面恢复各类诉讼活动。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三、疫情防控期间,向我院申请立案、诉讼费退费、案件信息查询、申请阅卷等诉讼活动,建议优先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移动微法院” 网上进行,尽量减少出行。   四、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来我院进行开庭、办理相关事项的当事人,请佩戴口罩,并积极配合我院安检部门进行体温检测,在导诉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法院相关区域,不得随意走动。如有体温高、咳嗽等症状,我院将按照要求进行隔离。   五、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住所地为湖北特别是武汉地区,因隔离而不能参加诉讼的,由法官另行确定诉讼时间。   六、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部分案件采取相关措施受到影响、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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