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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参加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参加
           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医疗[2003]7号)


省直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成员会议要求,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部署,现就省直参加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参加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正常接受各类病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推诿、拒收患呼吸系统疾病的病人。对患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要做到认真登记和及时报告。属于医疗保险参保病人,要同时报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二、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要做到就地诊治,妥善安置;不是非典型肺炎的定点医院,要将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妥善转送定点医院诊治。   三、省直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中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在住院等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保证应住院的参保人员能及时住院治疗。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药品及诊疗项目的使用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适当放宽范围。   四、省直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借机哄抬物价、囤积药品和有关物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医疗市场的正常供应。   五、省医保中心要高度重视省直参保人员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尽最大努力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为参保职工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便捷、高效、周到的服务,及时与医院进行结算,保证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严格检查,主要检查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发现问题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立即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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