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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23日

  北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防范疫情输入和传播扩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坚持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防治的工作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报告、隔离、诊断、治疗病例,并科学、规范、高效的开展处置应对,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北海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市卫生健康系统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医学专家组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北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蔡锦军   市长
  常务副组长:黄 江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
  副组长:郑定雄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宾 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 劲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成 员:苏远信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兼)
  陈鸿立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蒋同根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祥吉     市教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杨 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徐 坚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海文     市财政局局长
  覃 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飞波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宋 毅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林明豪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冯群声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曾 玲     市商务局局长
  鲁性东     市旅游文体局局长
  李伟春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岳海东     市卫生健康委二级调研员
  欧其全     市应急局局长
  沈祖亮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蒋兆娟     市医保局局长
  左晓峰     市国资委主任
  黄兴焕     北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主任
  韦 宏     北海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罗德志     北海银滩度假区管委会主任
  关 健     北海海关关长
  陈代军     北海火车站站长
  王海峰     北海机场党委书记
  李安洪     合浦县县长
  裴相春     海城区区长
  梁 田     银海区区长
  龙起云     铁山港区区长,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兼)
  林德光     涠洲岛旅游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冯向红     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主任
  秦竟芝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北海校区党委书记
  郑 超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董事长
  蓝 伟     北海职业学院院长
  邱桂莲     北海广播电视大学校长
  李 琴     北海国际客运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劲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李伟春、岳海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研究确定不同疫情形势下疫情防控工作策略和重大措施,完善应对预案,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相关部门、各县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对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一把手要总负责,各成员单位的一名副职作为此项工作具体协调人,在防控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北海。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北海银滩度假区管委会。制定本辖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开展辖区范围内的疫情防控工作,组织辖区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相关工作。一是落实负责的检疫检测点医务人员派驻,落实辖区内医疗机构诊治、防护设施设备等物资购置经费;二是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市疾控中心判定为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工作;三是排查辖区内从武汉至北海的返乡人员及各类酒店、宾馆、民宿的武汉游客和“候鸟”人员,通过上门、电话等形式做好宣传等服务,了解上述入住人员有无发热等症状,对到达北海不足14天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统计登记,并把相关信息报送市疾控中心,如出现发热等症状,立即转送市人民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四是印制疫情防控宣传资料,通过社区、居委会向市民群众发放,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到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中来;五是加强辖区内的临时便民市场、活禽交易市场管理,组织辖区乡镇、街道办加强对上述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六是配合开展辖区内联合交通检疫检测工作,负责落实专门车辆送发热人员到各诊疗机构。
  (二)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和防控技术方案,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开展医疗、疾控技术人员的培训,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措施;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到现场协助开展病人诊断、救治、疫情处理工作;开展可疑病例的隔离治疗、流行病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等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临床诊疗和预防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健康教育;为联合交通检疫检测工作提供现场体温检测技术支持和管理,对体温异常人员临时留置并进行现场初步检查,转运可疑患病人员并开展进一步的检查,负责现场体温异常的人员信息统计和报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通知精神,及时稳妥做好信息发布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指导报纸、广播电视及新媒体等单位根据权威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发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措施、新型冠状病毒、呼吸道传染病防护等健康科普信息的宣传报道,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舆论引导工作。
  (四)市委网信办。开展网络舆情监控和引导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互联网上动态性、苗头性和预警性信息,加强分析研判,配合公安部门对不实信息和谣言进行查删,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舆情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配合相关部门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做好舆情引导稳定公众情绪,掌控舆论主导权和话语权。
  (五)市教育局。组织开展学生健康监测和管理工作,并建立监测信息报告制度,督促各学校、幼托机构、教辅机构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学生、托幼儿童及家长相关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疫情的管理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严防疫情在学校发生与传播。为学校配置手提式测温仪对返校学生进行测温,如发现发热学生,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对武汉在读返乡学生,通过上门、电话等形式做好宣传等服务,了解上述学生有无发热等症状,动员出现发热的学生尽快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把相关信息报送市疾控中心。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相关急救药品、预防性口服用药、个人防护用品等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等工作,保障通讯联络畅通。
  (七)市公安局。配合做好相关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排查以及隔离管理,提供从武汉进入北海的人员信息,打击造谣、传谣行为,维持社会秩序。24小时派驻交警、公安人员轮守,维护联合交通检疫检测工作现场秩序、拦截检查入境北海的车辆及有关人员,处置突发状况。
  (八)市财政局。统筹上级补助和本级财力解决疫情防控、检疫、应急处置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专项资金,确保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有效落实;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有效落实;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简化相关采购流程及程序,保障应急物资及时完成采购并投入使用。
  (九)市自然资源局。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盗捕、盗猎和走私、贩运,联合市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盗捕、盗猎和走私、贩运。
  (十)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协调联合交通检疫检测工作,规划设置检测点,负责检测点体温快速检测及其他设施设备配置,负责检测点检测工作的管理。加强人员和物资运输卫生安全管理,保障疫情防控相关应急物资优先运输,协助做好相关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排查,开展交通工具和场所通风、消毒处理。配合各县区政府在进入北海的收费站入口前设置24小时体温检测点。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及相关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管理,及时通报信息,协助做好相关的疫情调查、处置工作。
  (十二)市旅游文体局。部署各旅游行业、景区景点的防控措施,组织做好来自武汉市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外地游客在北海旅游期间,如有发热情况,及时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负责组织通过旅游大巴进入北海的武汉籍游客的管理,及时了解、通报相关信息,通知旅行社经过合浦高速收费关口时主动停靠接受关口人员的检测。做好各景区游客集散地、等候大厅、旅游运输车辆等人员密集场所环境消毒工作,减少大型集会活动;通过传统传媒方式和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正确报道疫情防控工作,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避免引起社会恐慌;协助相关部门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
  (十三)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重点做好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整治,要求活禽、鲜活动物经营户做好戴口罩、勤洗手等个人防护工作。维护药品、食品经营秩序,协助做好疫情与市场相关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查获来自武汉的活禽进行处理,联合市自然资源局、森林公安局等部门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贩卖行为。
  (十四)市医保局。按照“两个确保”做好救治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要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保证及时支付患者费用,特别是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医保部门将预付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十五)市国资委。加强国有农贸市场的管理,督促全市国有农贸市场落实环境卫生整治。按照“一场一策”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督查安排,定期开展整治情况督查。
  (十六)北海海关。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和可疑病例排查,收集、研判和通报国内外相关疫情信息。负责口岸出入境检疫工作,启用红外测温仪,落实工作人员,在旅客到达北海口岸前设置体温检测点,确保在每班次客人到达时进行体温检测工作;加强防控工作所需的药品、个人防护装备、红外线体温检测门、检疫设备等物资准备,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优先或快速办理通关手续。
  (十七)北海火车站。保障疫情防控相关应急物资优先运输,协助做好相关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排查,开展交通工具和候车场所通风、消毒处理。提供检疫检测点设置场地和其他工作便利条件,协助开展检疫检测工作。
  (十八)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北海机场。保障疫情防控相关应急物资优先运输,协助做好相关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排查,开展交通工具和候机场所通风、消毒处理。提供检疫检测点设置场地和其他工作便利条件,协助开展检疫检测工作。
  (十九)北海国际客运港。保障疫情防控相关应急物资优先运输,协助做好相关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排查,开展交通工具和候机场所通风、消毒处理。提供检疫检测点设置场地和其他工作便利条件,协助开展检疫检测工作。
  (二十)北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北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园区人员健康监测和管理工作,并建立监测信息报告制度,督促各企业、厂家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员工相关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疫情的管理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严防疫情在园区发生与传播。为园区配置手提式测温仪对节后返工人员进行测温,如发现发热人员,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对来自武汉的工作人员,摸清底数,建立名册,通过上门、电话等形式做好宣传等服务,了解这些人员有无发热等症状,动员出现发热的人员尽快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把相关信息报送市疾控中心。
  (二十一)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北海校区、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北海职业学院、北海广播电视大学。组织开展学生健康监测和管理工作,并建立监测信息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学生相关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疫情的管理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严防疫情在校园内发生与传播。配置手提式测温仪对返校学生进行测温,如发现发热学生,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对武汉在读返校学生,摸清底数,建立名册,通过上门、电话等形式做好宣传等服务,了解上述学生有无发热等症状,动员出现发热的学生尽快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把相关信息报送市疾控中心。
  (二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在春节期间除了落实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外,单位正职、业务副职在防控期间不得离开北海。凡设有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呼吸内科、感染科、儿科、全科的医疗机构需正常开诊,上述科室医务人员在防控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北海,除了北海市人民医院作为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接诊来自武汉的发热患者时,做好就诊记录和流行病学史记录,利用单位或辖区政府指定专车送达市人民医院进行排查,就诊与运送过程按照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操作。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防控工作期间,要做好一级防护,并指导检疫检测点工作人员做好自我防护,杜绝工作人员被感染现象。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有关文件要求,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共同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四、预防和控制措施
  (一)加强城市各出入口体温监测工作,落实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按照《北海市联合交通检验检疫工作方案》(见附件),在全市各动车站、港口、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位置设置体温检测站,对进入北海市的人员落实体温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将发热病人就近转送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分级防控”和“首诊负责制”,必须加强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工作。在门诊急诊就诊时,务必了解病人的体温、近2周武汉市旅游史或居住史、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史等情况。体温在37.3℃以上的患者,应立即预检分诊或到专门的发热门诊就诊;如不能排除疑问时,则必须先行就地安排隔离病房(或送附近有隔离条件的医院),逐级组织专家组会诊,并立即报市疾控中心到场开展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检测实验室建设,加强检测仪器、试剂的准备工作,加强对来自武汉市的发热肺炎样病例的监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加强医护人员对发热病人的诊治,发现可疑肺炎病例尤其是来自武汉市的肺炎病例,要及时报告并就近转至有隔离条件的医院开展下一步救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对全市发热病例情况的动态监测,收集各种疫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做出疫情的预测预警。
  (三)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突出抓好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场所)、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的疫情防控
  1.印发北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春节假期及其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有重大活动任务的部门要做好预案,完善跨部门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应急队伍和技术、物资准备、应急物资调用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努力减少疫情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者要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做好体温检测,发现体温≥37.3℃且来自武汉的人员,要及时引导就医,不得参加集会。
  2.各学校(含高校)、托幼、教辅机构要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指定专人负责疫情的管理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托幼儿童及家长相关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搞好学校内的环境卫生,保持教室、宿舍等场所的通风和清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严防疫情在学校发生与传播。
  春节前,学校要加强与学生的联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工作,提示学生及家长做好个人防护及卫生,尽量避免前往武汉旅行;主动掌握学生的旅行史,尤其是途径武汉的旅行史。
  节假日期间,学校一律停止组织学生参加一切集会活动,各商场避免组织开展大型商家宣传介绍产品活动,尽量减少各类庆典和游客集中用餐活动,以降低人群密集程度。集会活动尽量在室外开阔地方进行。
  节假日结束后,学生返校当天,要严格落实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体温监测和肺炎样症状监测,发现体温≥37.3℃,并伴有干咳、乏力等症状时,及时就医,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寒暑假结束前,可要求学生提前一周返校注册,提前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对可疑患病学生提前实施隔离医学观察治疗措施,避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
  (四)把控舆论导向,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卫生健康部门、宣传部门要依照防控工作和疫情发展需要,及时制订、完善舆论引导方案和工作预案。坚持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客观地报道疫情和防控工作,大力宣传前一阶段防控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意义,宣传完善调整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当前疫情防控。继续加强疫情防控风险沟通,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深入开展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知识,让群众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防、可控、可治,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增强自我防病意识,做到群防群治。同时,要深入组织挖掘、采访报道一线救治、防控工作人员的先进事迹、感人故事,弘扬新时代乐于奉献的精神风貌。
  (五)强化活禽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买卖。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重点做好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整治,要求活禽、鲜活动物经营户做好戴口罩、勤洗手等个人防护工作。做好家畜家禽疫病及相关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管理,及时通报信息,协助做好相关的疫情调查、处置工作。对查获来自武汉的活禽进行处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盗捕、盗猎和走私、贩运。
  (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对疫情流行的能力。要进一步组织对各医疗卫生、联合交通检疫检测等防控工作技术人员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防控方案,熟悉病例症状、表现、个人防护用品穿戴、感染管控、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流程及工作措施,强化一线人员“五早(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能力,及时妥善应对处置相关疫情。
  (七)切实加强防控药械的监督检查和防控应急物资储备,有效应对疫情流行。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国资委等部门要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生活物资等生产、经营、储备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和查处四种行为:一是借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之名,生产销售假劣防控药械和相关疫苗行为;二是无证生产经营中药饮片违法行为;三是宣称可以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增强免疫功能的药械广告;四是抢购囤积防控药械,哄抬物价的行为。
  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认真做好自用应急物资储备。疾控机构要做好相关检测试剂、耗材、消杀药械及防护用品的储备工作;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要做好隔离病房、负压病房、负压救护车、设备、设施、药品、防护用品等储备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做好隔离病房、急救药品及个人防护装备的准备,急救中心要做好车辆、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储备工作,落实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做到准备有序,应对及时,控制有力。
  (八)疫情报告。制定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必须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全国各省(区、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认程序》《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实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并立即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各部门、各单位和学校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应立即向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配合市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搜寻、调查等工作。市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疫情,开展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时按规定上报疫情;市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要按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九)疫情控制
  1.疫情调查与处理。
  (1)一旦出现疫情,要在北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整合全市资源,迅速成立公共卫生、物资与后勤保障、宣传教育、社会安全等防控工作组,各部门要迅速跟进,发挥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开展疫情调查处理和控制工作。
  (2)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落实可疑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隔离观察、追踪管理和环境消毒处理,同时做好流调、消杀人员的个人防护。
  (3)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疫区实施管制。
  (4)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医学观察,地点拟选一家三星级宾馆,地点待定,由酒店负责接触者住宿、餐饮,由市卫生健康委落实医护人员负责密切接触者的随访、医学观察工作。
  (5)各级医疗机构配合疾控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样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市疾病控制中心负责检测。
  2.医疗救治。
  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工作预案,各级医疗机构要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临床救治专家指导小组。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处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主诊医师,对发热病人要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认真做好诊疗工作记录,严格落实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措施。一旦明确疑似或确诊病例,指导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病例转运,并负责转运调度工作。做好实验室检测工作,开展必要的培训,提高病例发现、诊治能力,同时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
  (十)广泛动员,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北海市爱卫办关于加强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北爱办发〔2020〕1号)相关要求,认真扎实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冬春季重点传染病健康教育宣传,在机场、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公园、广场以及商场超市等人群聚集场所,广泛普及重点传染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卫生保健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克服麻大意的思想和消极厌战的情绪,确保打赢这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攻坚战、持久战。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要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防控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密切协作,加强各环节的衔接,强化跨部门跨区域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疫情防范和应对准备工作,确保防控措施有序有效开展。
  (三)强化措施落实。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围绕方案中的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人,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目标,落实人员值班安排及物资储备,不折不扣地完成方案中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加强监督检査。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防控工作措施成效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工作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的要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生效。
  附件
  北海市联合交通检疫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联防联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市联合交通检疫检测工作,全面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结合北海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要求及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传播和流行,做到关口前移,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北海市的疫情防控工作,为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服务北海市经济发展大局。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关口前移,严格把关,妥善处置。   三、组织管理
  (一)联合交通检疫检测工作根据北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建联合工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市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旅游文体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旅游文体局、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和北海机场、北海火车站、北海客运码头[含国际客运码头、北海港客运站(海角路港区、石步岭港区)]、北海南珠汽车站等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联合交通检疫检测工作日常管理。各部门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联合交通检疫检测工作,负责北海机场、北海火车站、北海客运码头[含国际客运码头、北海港客运站(海角路港区、石步岭港区)]、北海南珠汽车站设点及检疫检测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旅游文体局、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及北海机场、北海火车站、北海客运码头[含国际客运码头、北海港客运站(海角路港区、石步岭港区)]、北海南珠汽车站等主管单位等共同配合落实。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现场体温检测管理;对体温异常人员临时留置并进行现场初步检查,负责可疑人员的转运及进一步的检查,负责现场体温异常的人员信息统计和报告;
  3.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拦截检查入境北海的车辆及有关人员,提供从武汉进入北海相关人员信息,处置突发状况;
  4.旅游文体部门负责组织通过旅行社、旅游大巴进入北海的武汉籍游客的管理,及时了解、通报相关信息,通知旅行社经过合浦高速收费关口时主动停靠接受关口人员的检测,从其他路线进来的,则通知到就近检测点检测;
  5.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车辆安排等后勤保障工作;
  6.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负责安排本辖区检测点发热病人转运工作及其他有关工作;
  7.北海机场、北海火车站、北海客运码头[含国际客运码头、北海港客运站(海角路港区、石步岭港区)]、北海南珠汽车站及高速公路等设点关口主管单位负责提供检疫检测点设置场地和其他工作便利条件,协助开展检疫检测工作等。
  (二)合浦县政府负责高速公路合浦收费站、合浦火车站设点和检疫检测工作,亦可根据防控需要,自行决定扩大到县辖区其他路口,合浦火车站、高速公路主管单位配合。检测点检测以湖北籍车辆和市二运南宁机场专线大巴车、外地牌旅行大巴和含武汉来源地的本市旅游大巴车(旅游大巴由旅游主管部门协调旅行社,若有武汉来的游客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请合浦县参照本方案另行制定工作方案。其他高速公路出口和二级公路等出口检疫检测工作由辖区政府牵头。   四、检疫检测点的设置
  首批检疫检测点设于北海机场、北海火车站、合浦火车站、合浦高速公路收费站、北海客运码头[含国际客运码头、北海港客运站(海角路港区、石步岭港区)] 、北海南珠汽车站。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可扩大检疫检测点设置,必要时可增加设置山口高速公路收费站、玉林至铁山港高速公路铁山港收费站及二级公路有关关口等检疫检测点。各县区可以根据辖区防控工作需要在辖区内安排设置其他检测点。检疫检测点设置于机场、码头、汽车站、高速路等车辆和人员出口处,以上设施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并配合做好检疫检测工作。检疫监测点优先使用红外线体温检测门,暂时没有的可使用手提式红外检测设备(由疾控中心统一配置)。在每个检疫检测点同时设置一个临时观察场所,安排体温异常人员初步检查核实。
  合浦火车站、合浦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检疫检测工作由合浦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北海机场、北海火车站、北海南珠汽车站、北海客运码头[含国际客运码头、北海港客运站(海角路港区、石步岭港区)]检测点的检疫检测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落实。相关检疫检测点主管单位配合。
  检疫检测实行24小时工作制,一般实行8小时3班轮换制,可根据航班、海运、汽车客运等实际运行时间合理安排。每班由县区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分别指定1名组长负责当班检疫检测工作的统一管理。每个检疫检测点每班至少安排4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及检测点所在单位各安排1人,卫生健康部门安排1名临床医生(负责体温异常人员现场初步检查核实和判定是否需要转运),北海火车站检疫检测点驻点医生由市中医医院负责安排,北海机场检疫检测点由市二医院负责安排,北海国际客运码头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安排,北海南珠汽车站检疫检测点由市皮防院负责安排,北海港客运站(海角路港区)由海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安排,北海港客运站(石步岭港区)由银海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安排。各检测点发热病人转运车辆原则上由辖区政府负责安排,合浦县的检测点由合浦县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北海火车站、北海南珠汽车站、北海港客运站(海角路港区、石步岭港区)由海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北海机场、北海客运码头(含国际客运码头)由银海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现场检疫检测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各检测点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派出医务人员的医疗单位负责提供,并指导使用。   五、发热病人筛查
  把好人员入口关,对所有经检疫检测点入境北海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北海客运码头[含国际客运码头、北海港客运站(海角路港区、石步岭港区)])只对海南入境我市的人员进行检查,体温检测正常的人员当即放行,发现体温37.3度及以上的人员立即安排在现场临时观察点,由现场临床医生进行初步检查核实,可疑发热人员则转运到责任医院进一步排查。按以下安排:
  (一)来自武汉及14天内曾经到过武汉的发热人员直接送市人民医院诊治。
  (二)其他排查出的可疑发热人员分别转运到相关定点责任医院检查核实:
  1.合浦火车站、合浦高速公路收费站检疫检测点由合浦县卫生健康局指定医院负责;
  2.北海火车站、北海南珠汽车站检疫检测点的可疑发热人员送市中医医院负责检查核实;
  3.北海机场检疫检测点的可疑发热人员送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检查核实;
  4.北海客运码头[含国际客运码头、北海港客运站(海角路港区、石步岭港区)]检疫检测点送市妇幼保健院检查核实。
  各定点核查医院进一步核查,经院内专家组初步判定为可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转运市人民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治。   六、信息报告
  各检疫检测点要负责安排人员统计分析当天检疫检测信息,并把相关信息报到辖区疾控中心,合浦县检疫检测点的信息报至合浦县疾控中心,由该中心汇总报至市疾控中心,其他检疫检测点直接报市疾控中心(联系电话:3909722、3909081),市疾控中心再按要求进行统计报告。各联合交通检疫检测站每日的检查情况统一进行汇总,并于次日上午10时前报辖区疾控机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文明执法。按照全市联合交通检疫检测工作的统一要求,各县区政府和交通、公安、卫生健康、旅游文体、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北海机场、北海火车站、北海客运码头[含国际客运码头、北海港客运站(海角路港区、石步岭港区)]、南珠汽车客运站及高速公路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格检查,文明执法,做好所辖区联合检疫检测工作。
  (二)强化管理,落实职责。要认真组织好联合交通检疫检测工作,确保工作落实。采取分段检查和分散检查的方法,既要保证正常的检疫检测工作开展,又要努力保持交通畅通。国道、市道上暂不设立联合交通检疫检测站。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强检疫检测力量,增加体温检测设备,缩短检查时间,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员和物资的正常流转。要加强督促检查,巡查巡检,严格交通检疫检测,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失职渎职,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疫情蔓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保障,落实政策。各级财政要落实经费,保证检疫检测工作正常开展。合浦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购置相关设施设备,合浦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要协调安排解决工作人员的交通、工作和现场生活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现场工作人员的补助政策。
  对本实施方案没有涉及或细化的其他有关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等责任单位另行规定。
  附件1
  联合交通检疫检测信息报告表
  检疫检测点: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检测人数

发热人数

可疑人数

转送人数

日检测统计

 

 

 

 

 

累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联合交通检疫检测人员信息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籍

联系方式

是否发热

(标明体温/℃)

是否武汉籍或14天内到过武汉

是否是密切接触者

临床医生判断是否为可疑人员

是否

已转送

           
           
           
           
           
           
           
           
           
           
           
           
           
           
           
           
           
           
           
           

  附件3
  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定义

  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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