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

山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
(疫情防控办函〔2021〕76号)


各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委直委管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严格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所有核酸检测机构名单、工作时间、采样地点、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等,督促各核酸检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结果,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供网上支付、推送检测报告等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各核酸检测机构要根据检测需求,科学合理设置足够的采样点,避免医疗机构内人群聚集、增加院感防控压力。各核酸检测实验室要高效运转起来,全力保障春节期间核酸检测工作。任何机构、任何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群众的核酸检测需求,避免引起舆情。   三、各核酸检测机构要持续对从事采样和核酸检测的医务人员开展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确保采样质量,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和检测质量。

山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