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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西省慈善总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江西省慈善总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2020年2月)


  第一条 为加强疫情防控募集款物的管理,依法依规、精准高效、公开透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工作,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进一步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民电﹝2020﹞17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慈善组织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民电﹝2020﹞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工作在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江西省民政厅的统筹安排下依法依规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款物是指由省慈善总会作为受赠人接收社会各界用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


  第四条 捐赠款物接收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捐赠自愿和无偿。捐赠款物使用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省慈善总会不提取捐赠款物的管理费。   第五条 疫情防控社会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已指定具体受益人,非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有捐赠意向但未指定具体受益人。   第六条 捐赠款物的主要受益人:
  (一)省外疫情严重地区;
  (二)本省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等;
  (三)本省支援外省疫情严重地区的医疗队;
  (四)本省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含疾控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及其他需要帮扶的人员;
  (五)本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需要帮扶的患者;
  (六)捐赠人指定的疫情帮扶项目;
  (七)其他受疫情影响需要帮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定向捐赠资金。省慈善总会收到捐赠资金后,办理相关捐赠手续,向捐赠人出具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捐赠证书。定向捐赠原则上在3天内按捐赠意愿拨付到受益方账户,并在网站进行公布。   第八条 定向捐赠物资。省慈善总会对受赠的疫情防控物资严格把关后,与捐赠人签订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协议,捐赠物资原则上由捐赠人直接发送受益人。省慈善总会通知受益人收到捐赠物资后,及时向省慈善总会出具收取物资的正式收据等有效证明。省慈善总会向捐赠人出具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捐赠证书,并在网站进行公布。
  鼓励和引导爱心企业和人士为有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开展定向捐赠。   第九条 属非定向捐赠的,应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报请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条 非定向捐赠资金。
  (一)省慈善总会收到捐赠资金后,办理相关捐赠手续,向捐赠人出具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捐赠证书。
  (二)由省慈善总会及时向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捐赠资金使用安排。根据批复,向受益方拨付捐赠资金,或由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安排采购防控物资,并将物资最快送达受益方。   第十一条 非定向捐赠物资。
  (一)省慈善总会对受赠的疫情防控物资严格把关后,与捐赠人签订捐赠意向书或捐赠协议,及时向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捐赠物资种类、数量、用途等内容。同时,提出捐赠物资分配建议。根据批复,加强与接收单位对接,将物资最快送达受益方。
  (二)受益人收到捐赠物资后,及时向省慈善总会出具收取物资的正式收据等有效证明。省慈善总会向捐赠人出具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捐赠证书,同时在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省慈善总会依法依规做好捐赠款物账务处理和物资管理工作。建立捐赠数据统计和工作信息日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建立捐赠资金和捐赠物资统计台账,捐赠款物接收、使用分配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省慈善总会至少每三天向社会公示一次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包括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物资、捐赠意向及受捐对象、支出时间、支出去向、具体用途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要求及时向省民政厅报送有关情况,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省慈善总会依法保障捐赠人查询捐赠款物具体流向的权利,督促受益人建立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台账,规范项目档案管理,保留相关的服务记录、支出票据和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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