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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律师协会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律师协会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刘晨、张燕
  联系电话:(0591)87552047
  传 真:(0591)87539920
  电子邮箱:fjlsxh@126.com
福建省律师协会
2020年6月4日

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
“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若干规定
(2020年6月4日经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七部门(以下简称“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七部门通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律师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先实习、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相关事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先实习、再考证”阶段性措施,适用于《七部门通知》发布后,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向福建省内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以下统称为“实习单位”)申请实习的2020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2019届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二、适用时限
  “先实习、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自《七部门通知》2020年4月21日印发之日起计算。   三、关于实习的相关要求
  (一)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属于本规定前述适用对象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实习的,除无需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外,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我会和设区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应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实习单位除按《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本人签字、实习单位盖章的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先上岗、再考证”说明材料。
  (三)符合申请实习条件的人员应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福建省律师协会制定的《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及设区市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办理实习登记。实习期内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则、规定及所在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教育管理,认真完成实习内容及考核。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通过实习单位向律师协会备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随即转入正常实习,实习期间连续计算。
  (五)实习期满,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律师执业。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如暂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在面试考核合格后的一个月内主动将实习证由所在实习单位转交所在设区市律师协会,实习单位不得再指派其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身份办理法律事务,但鼓励实习单位在前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后,与其签订相应期间的劳动合同,从事辅助工作。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面试考核,应当在实习期满时进行。
  (八)自考核合格之日起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自考核合格之日起超过三年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应重新实习和考核。
  (九)各设区市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先上岗、再考证”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让广大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政策要求,明白该措施是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阶段性措施,不是降低执业的申请标准和实习标准。   四、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律师协会要建立单独的有关“先上岗,再考证”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名册。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相关工作举措,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将执行情况,特别是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福建省律师协会报告和反馈。
  (二)接受实习的实习单位要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要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及福建省律师协会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青年律师帮扶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规定与其签订实习协议,落实好相关的工资待遇及社会统筹保险(五险一金等),并积极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考证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对于未按规定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签订实习协议,未落实好相关的工资待遇及社会统筹保险等的实习单位,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国家有关“先上岗、再考证”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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