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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65号)要求,根据《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告的原则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实行责任主体第一时间报告原则和分级分类报告原则。   二、信息报告的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初始信息的责任主体。在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是报告应对处置信息的责任主体,设置专职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收集、汇总、报告信息。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为信息报告相对主体,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基层组织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关外籍和港澳台侨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信息,要按部门职责,分别报送市外侨办、台办,并由市外侨办和台办及时上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事件可能波及到的相邻地市。   三、信息报告的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和响应初始信息、应对处置信息和处置评估报告。具体分为: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保密安全突发事件等。   四、信息报告的规则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电话、传真、网络、专送等方式上报,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和初始信息。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
  2.续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展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通过电话、网络或书面形式持续报告事件动态及应对处置信息。特殊情况下,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实行“零报告”制度。
  3.终报: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报告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处置和恢复重建结果及调查评估报告。
  4.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的专职信息报告人员要及时主动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接报时间(24小时制,下同)、信息来源(报告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县(市、区)××部门或单位名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初步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建议(或要求)等。(信息报告格式附后)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XX县(市、区)×××(事件)续报一、续报二……”表述。
  (三)凡涉密信息必须按有关保密制度规定的方式报告。   五、信息报告的程序
  (一)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程序。
  1.对突发公共事件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预测预警信息。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收到各类预测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策要求通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联动单位。
  4.市级人民政府接到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后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预测预警信息进行研究,分析事件可能发生的程度,评估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确定预警级别,较重(Ⅲ级)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告程序。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和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义务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2.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分级标准》[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等级,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并随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市级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属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属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或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信息报告的时限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和事发地基层组织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事发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确认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或在县(市、区)敏感地区、时间发生的突发事件,或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事件,或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演变成较大(Ⅲ级)以上的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在事发1小时内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三)确认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市直有关单位要在事发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详细信息不得晚于事发3小时内上报。遇到特殊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负责在事发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通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四)对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2小时内准确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以电话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并说明原因。市人民政府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家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报告的渠道
  (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应对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值班网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和文件传输系统逐级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互联网、境外媒体信息来源点多面广的优势,及时收集和掌握新闻媒体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相关社会动态和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核实、评估分析,并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公开、开放的信息报告渠道和平台,应将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方式告知基层乡(镇)、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居民。要结合实际,在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信息报告和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八、信息的处置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要按照及时、准确、统一、保密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要跟踪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处置,以及做好续报工作。
  (一)信息受理
  1.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电话报告时,要在《值班电话记录簿》上做好具体详细记录,包括:①时间;②地点;③事件起因、过程、采取的措施、结果、已造成的影响及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有关情况;④报告者已报告或通知的领导、单位、时间;⑤报告者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⑥记录人姓名、记录时间。
  2.应立即向办公室(应急办)领导报告,并按其意见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主动向同级党委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对领导同志针对事件作出的批示和指示,要准确记录接到批示或指示的时间和内容(电话指示的,要将电话记录内容向领导复述),重要事项要向领导同志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向办公室(应急办)负责同志报告领导批示或指示内容及反馈情况。
  4.凡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签发或盖单位公章。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二)协调落实
  1.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应急办要主动与在现场指挥的领导同志或领导随行人员及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保持联系,及时传达各级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及时跟踪核实事件进展情况,将最新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向上级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
  2.事发现场如提出援助请求(物资、装备、人力、资金等),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政府应急办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如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援助准备工作。
  3.政府领导如提出召开紧急会议或要去事发地指挥处置工作时,政府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安排。
  (三)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依据值班记录或备忘录整理事件大事记。对接收的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原件)等文件,要整理归档、立卷保存。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不得在无保密装置的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和网络上处理涉密工作。   九、信息报告的奖惩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责任单位,政府和单位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职责,迟报、误报、漏报信息,有意谎报、瞒报事件真实情况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信息报告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信息报告工作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实抓好。要加快政府系统应急信息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和设备,目前至少要保证1部专线电话和1部传真机(应急电话和传真电话要分设),政府应急办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负责应急工作的同志要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要加强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做到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确保信息报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附件:
  ××县(市、区)发生××(事件)

  编辑要点:
  1、标题要概括事件(事故)的地点、人物和性质。续报的信息,在标题中要用“续报一”,第二次续报用“续报二”注明,依次类推。
  2、信息的内容要写明接报时间、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XX县区、XX部门或单位名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等。
  3、文中的时间要采用24小时制,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般要到“分”,震情、汛情等可到“秒”。
  4、文中涉及的单位名称,有规范简称的,用规范简称;没有规范简称的,要用全称;涉事单位是企业的,要写明隶属关系。
  5、信息内容表述要以事件真实情况为依据,不加主观评论或解释,文字精炼,详略得当。关键词和领导的批示、指示可用黑体字标出。
  编辑: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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