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内人社发〔2020〕7号
- 公布日期:2020.01.28
- 施行日期:2020.01.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综合规定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0〕7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密切配合,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