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内医保办发〔2021〕35号
- 公布日期:2021.12.03
- 施行日期:2021.12.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政府采购 疫情防控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内医保办发〔2021〕35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NMG-HC2021-2)》(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规定,现结合实际,就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落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
(一)产品范围: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产品。(见附件)
(二)医疗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执行本次中选结果。 执行时间
中选结果自2021年12月15日零时起执行,执行周期为1年。 平台挂网和采购
本次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按中选价格采购所需产品及规格型号。供需双方应充分沟通,提前做好采购计划,避免出现供需矛盾,影响临床使用。 协议采购比例确定
(一)试剂: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第一组中选结果前4名内,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企业进行采购,采购量不少于全年实际采购量的60%。剩余40%的采购量,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采购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内所有中选企业产品。
(二)一次性病毒采样管: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中选结果前10名内,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企业进行采购,采购量不少于全年实际采购量的60%。剩余40%的采购量,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所有中选企业产品。
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必须依据医疗机构需求量进行供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推诿,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急诊和发热门诊不受协议采购比例限制。 产品供应配送
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购销协议,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制定突发新冠疫情应急保障供应预案。严格落实由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的要求,承担中选产品配送工作的配送企业应对医疗机构订单及时响应,确保临床使用需求。鼓励中选企业自行配送。 货款结算
医疗机构必须从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产品,自收到货物后应及时验货入库,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结算周期内医疗机构与企业应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履约行为监管
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按《采购文件》要求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中选产品出现断货、缺货、型号不全、配送不及时、配套服务不到位等情况,经核查并约谈中选企业后仍无改进,将按相关规定,终止中选企业中选资格,其未执行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可从中选企业中自主选择,经中选企业同意,按中选价格供应。中选企业存在《采购文件》规定失信行为的,同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记录。 加强全流程监测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应加强监测监管,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对中选产品采购、使用、配送、回款等情况。监管过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障医疗机构正常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同时将相关情况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要做好带量采购政策宣传,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日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