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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鼠疫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3)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鼠疫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3〕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鼠疫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20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鼠疫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及早发现、及时处理、有效控制人间鼠疫疫情,防止疫情扩大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鼠疫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工作原则,负责辖区内突发鼠疫事件的应急处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自治州境内发生的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突发鼠疫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⑴发生人间鼠疫疫情;
  ⑵动物间鼠疫疫情在一定范围内发生流行并有可能波及到人间;
  ⑶州外发生人间鼠疫疫情有可能传入或者已经传入我州;
  ⑷发生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经检验确诊为鼠疫病例;
  ⑸鼠疫菌种丢失、实验室严重污染或泄漏、实验室意外感染等。   1.5 突发鼠疫事件的分级
  本预案根据突发鼠疫事件的性质(病型)、流行程度、波及范围,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划分级别,将突发鼠疫事件划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大突发鼠疫事件(Ⅰ级)
  指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突发鼠疫事件:
  ⑴在自治州境内,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10例及以上肺鼠疫,或是肺鼠疫由境外或州外传到我州,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⑵发生鼠疫菌种丢失、实验室意外感染等突发鼠疫事件,并有可能流入我州以外的其他地区。
  1.5.2 重大突发鼠疫事件(Ⅱ级)
  指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突发鼠疫事件:
  ⑴在一个县市境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3例及以上肺鼠疫,或者疫情波及到2个及以上的县市;
  ⑵在一个县市境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在2个及以上县市范围内发生腺鼠疫流行。
  1.5.3 较大突发鼠疫事件(Ⅲ级)
  指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突发鼠疫事件:
  ⑴发生肺鼠疫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3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以内;
  ⑵在一个县市境内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5-10例。
  1.5.4 一般突发鼠疫事件(Ⅳ级)
  指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突发鼠疫事件:
  ⑴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境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⑵在鼠疫自然疫源地内发现发热不明原因死亡病人,经检验确诊为鼠疫病例者,且无续发患者。
  2.1 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鼠疫事件时,成立自治州突发鼠疫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自治州分管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鼠疫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组成(名单附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局,主任由蒲福贵兼任,副主任由居勒提、康江宏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起草自治州鼠疫预防与控制的工作规划、监测方案及培训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各成员部门的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汇总分析鼠疫疫情,编制疫情简报,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防治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编审鼠疫预防与控制、宣传及培训教材,审查有关鼠疫预防与控制的新闻报道和宣传材料;指导和安排鼠疫预防与控制的业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州外宣办:按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部署,做好宣传报道。
  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授权有关单位及时对外发布鼠疫疫情信息。
  州发改委:对发生突发鼠疫事件时的药品、医疗器械、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的行为。
  州交通运输局、阿拉山口铁路车站、博乐机场: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州畜牧兽医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防疫和监督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州林业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州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州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加强自律管理。
  州财政局:安排鼠疫控制应急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州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保障、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专家咨询组
  州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鼠疫事件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的工作职责:对突发鼠疫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鼠疫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鼠疫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鼠疫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建议;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依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鼠疫防治日常工作,发生突发鼠疫事件时,服从同级突发鼠疫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履行各自职责。
  2.3.1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负责疑似病人或病人初步诊断、病例报告和救治;采取就地隔离等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及时采集检测标本;收集临床流行病学资料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鼠疫事件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区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隔离观察、检诊检疫、标本采集,根据现场情况对疫区或隔离区进行消毒、灭鼠、灭蚤等;现场快速检测和病原的实验室核实检测;人群健康教育;根据有关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自治州突发鼠疫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临床报告疑似病例的实验室诊断核实,以及疫情判定等工作。
  2.3.3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在发生突发鼠疫事件时,负责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医学巡查、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3.4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对突发鼠疫事件发生地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疫区处理、预防控制等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3.1 监测
  3.1.1 县、乡、村“鼠疫三级监测网”
  各县市人民政府均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鼠疫三级监测网实施方案》的规定,建立县、乡、村“鼠疫三级监测网”,监测网络的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和义务发现、报告突发鼠疫事件或疑似鼠疫事件。
  3.1.2 人间和动物间鼠疫疫情监测
  鼠疫自然疫源地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鼠疫监测方案》和《全国鼠疫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人间和动物间鼠疫监测工作,综合评估监测数据,分析流行态势,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鼠疫事件,按本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鼠疫事件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不明原因高热病人”或“疑似鼠疫病人”,负责突发鼠疫事件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3.1.3 出入境检疫和监测
  周边国家发生人间鼠疫流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入境人员和货物以及边境地区动物昆虫的卫生检疫和监测。   3.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鼠疫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本预案突发鼠疫事件分级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同时,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及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在下述特定情况下可以提高预警和反应的级别。
  ⑴在旅游景区或非鼠疫自然疫源地区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但未发生人间鼠疫疫情,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出预警(Ⅳ级);
  ⑵在非鼠疫自然疫源地区发生突发鼠疫事件,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的级别;
  ⑶在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突发鼠疫事件,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的级别;
  ⑷在学校、大型集市等人口聚集公共场所发生突发鼠疫事件,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的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报告突发鼠疫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县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鼠疫监测机构;
  ⑵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⑷各级人民政府;
  ⑸有关单位,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执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内容
  ⑴10天内到过鼠疫自然疫源地不明原因高热病人或不明原因的急死病人,以及鼠疫自然疫源地内不明原因急死野生动物;
  ⑵疑似或确诊鼠疫病人;
  ⑶鼠疫菌泄漏和丢失等突发鼠疫事件。
  3.3.3 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突发鼠疫事件,各级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立即向当地鼠疫监测点或疾病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鼠疫监测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发现或接到突发鼠疫或疑似鼠疫疫情报告,应在2小时内,报告或通报疫情发生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各鼠疫监测单位发现或接到突发鼠疫或疑似鼠疫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初步核实疫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接到突发鼠疫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的同时,还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大,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鼠疫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不报或阻止、延误突发鼠疫疫情或疑似突发鼠疫疫情报告。
  3.3.4 疫情的网络直报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传染病网络报告系统报告突发鼠疫事件;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网络上报疫情。
  3.3.5 疑似突发鼠疫疫情的调查核实
  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疑似突发鼠疫事件报告后,应对疫情进行核实,并立即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突发鼠疫事件报告后,应对疫情进行审核,并报告州卫生局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疑似突发鼠疫疫情报告后,州卫生局将有关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的同时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疑似突发鼠疫疫情的最终审核确认单位。
  4.1 分级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鼠疫事件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鼠疫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的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应急处理过程必须边调查、边取材、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未发生突发鼠疫事件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鼠疫事件的情况通报后,要及时安排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鼠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鼠疫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突发鼠疫事件的初步核实和处置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在接诊或发现突发鼠疫或疑似鼠疫病例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立即对病人就地进行隔离观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疾病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派专人赴现场核查疫情,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或不能排除突发鼠疫事件时,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直接报告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对疑似病例就地隔离、取样和救治,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隔离观察,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群众的健康教育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4.2.2 突发鼠疫事件的分级响应
  疑似鼠疫事件一经确定,根据突发鼠疫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发生一般突发鼠疫事件时,启动县市级应急预案,成立县市突发鼠疫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自治州派出专家组协助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较大突发鼠疫事件时,启动州级应急预案,成立自治州突发鼠疫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州应急处理工作。突发鼠疫事件涉及的县市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县市突发鼠疫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特大突发鼠疫疫情和重大突发鼠疫疫情时,自治州和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4.2.3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的规定,成立突发鼠疫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鼠疫事件的应急处理;
  ⑵根据突发鼠疫事件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⑶县市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将鼠疫病人或鼠疫急死病人所在地,以及疫情波及和可能引起疫情扩散的地区划定为疫区;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疫区实施封锁;宣布疫区,以及因需要封锁疫区而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封锁国境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⑷县市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或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等;
  ⑸组织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检查,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就地隔离、留验或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救治机构移交;
  ⑹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⑺各新闻媒体根据各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进行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2.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⑴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鼠疫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⑵组织专家咨询小组对突发鼠疫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⑶实施应急控制措施;
  ⑷对参与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员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包括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
  ⑸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
  ⑹开展人群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
  ⑺组织专家对突发鼠疫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
  4.2.5 各级医疗机构应急响应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同级突发鼠疫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成立突发鼠疫事件医疗救治组,按照《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和《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规定的鼠疫诊断、治疗原则,开展病人的医疗救治、疑似病人的及时排除和确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病人流行病学调查、检验和检疫,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2.6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响应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突发鼠疫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成立突发鼠疫事件专业技术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报告、检诊检疫、流行病学调查、检验、疫区消毒处理和健康宣传小组,并按照《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⑴负责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突发鼠疫事件应急处理建议;
  ⑵负责突发鼠疫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
  ⑶配合医疗救治组开展病人的抢救治疗;
  ⑷对疫区划定、封锁、隔离和处理等提出建议;
  ⑸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
  ⑹对疑似病例和病人进行检诊检疫和标本采集,开展实验室检验检测;
  ⑺根据现场情况对疫区开展消毒处理和灭鼠、灭蚤等工作。   4.3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鼠疫事件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规定。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鼠疫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隔离措施、紧急措施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定决定机关宣布。
  5.1 后期评估
  突发鼠疫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鼠疫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的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责任
  在突发鼠疫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1 技术保障
  6.1.1 鼠疫自然疫源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鼠疫监测方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鼠疫三级监测网实施方案》的规定,建立健全县、乡、村“鼠疫三级监测网”,并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鼠疫事件。
  6.1.2 鼠疫自然疫源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乡、村和县级医务人员进行防治和应急处理的培训,保障突发鼠疫事件的正确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处置,防止疫情的扩散。
  6.1.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完善包括疾病控制和临床救治在内的突发鼠疫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建设,保障发生突发鼠疫事件时,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和措施能够及时有效运行。   6.2 物资保障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制定各级突发鼠疫事件应急药品、物资、设备和技术储备计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落实药品、物资、设备和技术的储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药品、物资、设备和技术的管理、储备、补充和更新。   6.3 信息通讯和交通保障
  自治州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信息网络系统,信息通讯部门要保障信息通讯的畅通,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和交通工具。   6.4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落实突发鼠疫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理经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储备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本预案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县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鼠疫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⒈自治州突发鼠疫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略)
  ⒉自治州突发鼠疫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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