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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财预[2020]0007号)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和管理,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我们研究制定了《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经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日

  附件
  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苏财办﹝202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治防控的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包括预算追加资金、预算调剂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
  (二)简化流程、特事特办。简化资金拨付流程,落实采购便利化措施,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资金、物资等及时快速高效到位。
  (三)规范把关、分工负责。严格落实资金管理责任,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使用。
  (四)强化监管,注重实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文件要求,负责统筹调度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分配下达、拨付清算;监督资金使用管理。
  (二)各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负责提出疫情防治防控方案及资金需求并报市政府(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三)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疫情防控防治工作;负责具体落实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资金使用、物资调拨领用的规范性负责;负责做好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区财政部门:负责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申请汇总审核后,提出预算安排初步建议,报市政府(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年度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预算指标。预算安排优先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不足部分先行在相关专项资金中调剂解决;仍有不足的,通过动用预备费追加安排。   第六条 应由部省财政承担、地方财政先行垫付的疫情防控防治资金,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由市级财政部门调整已垫付资金来源渠道。   第七条 各部门开展疫情防治防控工作中,要主动围绕疫情防控重点工作,更加突出绩效导向和保障重点,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涉及专项资金明细预算调整的,调整额度在10%(含)以内的,报分管市领导审批;超过10%的,经分管市长同意后报市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为及时做好应急物资采购、突发事件处置等经费保障,各部门在无法即时完成书面审批手续时,经市领导同意后可先行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相关审批手续于预算调整后15个工作日完成并提交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重大调整项目纳入市本级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按《预算法》规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条 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确诊或疑似患者救治费用补助;
  (二)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临时性工作补助;
  (三)疫情防控防治所需设备和快速诊断试剂等采购费用;
  (四)疫情防控防治应急储备物资采购费用;
  (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及应对疫情影响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资金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各区不得将上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可采用“先预拨,后清算”方式,确保资金及时到账。疫情结束后,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资金清算,未使用资金全额收回总预算。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层转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锡财购〔2020〕3号)规定执行。严禁使用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物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专款专用,按照可追溯要求,建立相关台账,及时登记各类支出明细情况,完善文件资料及凭据的管理,如使用电子支付等方式转账的,应保留转账凭证,做好留存备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定点医疗机构、防控救治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的人员范围和补助标准,据实发放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统计,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建立物资应急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疫情防控物资入库、领用、调拨需由专人负责并建立物资进出库台账,做到手续完备、账实相符。采购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规定入账并管理;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入账并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重点关注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使用,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物资管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 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级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疫情应急处置时,在应急物资采购、经费使用过程中,因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出现与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一致情况的,应按《无锡市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锡委发[2018]41号)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健全完善资金使用信息公开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本级年初预算中调整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资金,其使用管理与原资金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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