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同渡过难关,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资金中心)制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工会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困难职工,可向省直资金中心申请延期。延期归还的贷款本息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业务资料超时限的,可向省直资金中心申请延期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三项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日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 承租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在郑州市无自住住房承租其他住房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家庭为单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取最高额度由每年24000元提高至36000元。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热线65908401或12329-2咨询业务办理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2022年6月6日起实施。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