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东府〔2020〕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以更有力的就业优先政策、更精准的就业服务措施,维护全市就业形势稳定,根据《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进一步开展援企稳岗
(一)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实施疫情期社保费免、减、延、缓、保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行阶段性降费,阶段性降低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扶持我市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统筹实施企业职工(含困难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政策和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继续实施防控物资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支持企业就职工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方面,与职工积极开展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稳定劳动关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银行机构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小微企业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引导地方法人银行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不抽贷、断贷、压贷,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担保费率,降低反担保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负责)
(四)重点加大与韶关的莞韶产业园、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对接力度,及时掌握有转移意愿的企业清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园区、镇(街道)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负责)
(五)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鼓励东莞制造企业在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网店,推动企业扩大国内市场销售渠道。支持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提升“莞货”知名度。发动组织我市企业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助推我市企业通过展会平台开拓内销市场、创新稳定发展。(市商务局负责) 进一步开发就业岗位
(六)挖掘内需带动就业。鼓励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支持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推动家政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服务质量,推动行业职业化、规范化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积极参与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城企合作,扩大有效供给,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以助餐、护理、照料等服务项目为切入点,引入、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吸引社区“4050”人员加入养老护理服务行业。扩大居家养老日常护理技能培训,加快技工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打造一支结构合理、层次齐全的养老服务队伍。支持文旅体产业发展,将文化旅游体育消费纳入我市促消费系列重点部署,鼓励优质文化企业申报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培育我市服务外包市场。(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
(七)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照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鼓励通过发行永续债等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依法依规筹措重大项目资本金。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加强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程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推动老旧小区适时改造提升。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物流枢纽网络建设。招引优质建筑业企业落户东莞,鼓励做大做强,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轨道交通等大型、重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拓展高速公路、水利、生态环保等市场。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八)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申请出口信用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登录广东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平台进行在线投保。支持设立境外展销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境外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给予支持。构建我市跨境电商“1+5”政策体系,推动更多东莞制造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市商务局、滨海湾新区管委会负责)
(九)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产业集群,聚焦超高清视频、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及机器人等领域,打造一批优势新兴产业。推进5G在垂直领域行业的融合应用,在5G+工业互联网领域,搭建与行业应用系统相结合的5G示范网络;在5G+社会应用领域,扶持应用5G技术开展智慧城市、智慧教育等场景建设项目。落实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
(十)加大公共服务岗位开发力度。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公开招聘。落实省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工作,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参照东莞市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给予补贴,最长补贴2年。所需资金从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一)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并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每月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同时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个人缴费补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阶段性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二)继续鼓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月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三)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继续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工资补助,按规定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对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结合我市相关政策,指导新就业形态人员与用工需求方在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时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继续实施创业贷款贴息政策,认真落实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展期、贴息。实施小微企业贷款政策。对在东莞登记注册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负责)
(十五)落实各项创业补贴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实施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并调整以下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扩大一次性创业资助对象范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以及已落户东莞的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本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且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
2.放宽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
3.加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力度。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
(十六)实施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大创业培训补贴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开展网络创业培训。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每人补贴1200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补贴2000元。本项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2.加大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补助力度。我市登记注册5年内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经营者,参加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按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每年规模扩大至200名左右。本项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十七)推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继续对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资助。按省要求继续做好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并落实奖补。加快推进我市以松山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为重点的“1+N”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松山湖管委会、市财政局负责)
(十八)鼓励建设村(居)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本项补贴所需资金从上级补助资金列支。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考虑市重大返乡创业项目用地指标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进一步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九)延长高校毕业生择业期。2018年毕业仍在就业择业期内(含2018年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延长期间毕业生仍可享受原相关政策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二十)实施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行动,根据省的统一部署,今明两年各级事业单位拿出空缺岗位的一定比例招聘高校毕业生。鼓励有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招收大专以上高校应届毕业生,注重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持续优化国有企业人才结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负责)
(二十一)加大补贴力度,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1.加大求职创业补贴力度。东莞市内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学年学生,属于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属于残疾人,或者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获得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对2020届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自2021届起提高到每人3000元。阶段性对在市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求职创业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2.扩大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对象范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园区、镇(街道)、村(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实现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可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贴,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
3.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园区、镇(街道)、村(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
4.放宽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小微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
5.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其本人及其创立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
6.调整就业见习补贴。对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按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时长3-12个月。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留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留用补贴。其中,对在2020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
7.阶段性实施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所需资金从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二十二)实施吸纳退伍军人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按每人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二十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扶困难群体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负责)
1.阶段性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阶段性将受疫情影响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鼓励企业设立“村民车间”等就业安置基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实施企业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激励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继续实施企业支付受疫情影响职工工资补贴。
2.实施一般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本省或我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
3.提高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标准。本市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2019年1月及以后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
4.实施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招用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 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二十四)全面深入实施“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三大工程,分别纳入市建设省改革创新实验区改革事项和十件民生实事抓好抓实,实施“农村电商”“乡村工匠”重点行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五)深入推进“技能人才之都”建设,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实施十大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推动30万人提升学历技能素质。继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取得《东莞市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中所列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最高上浮30%。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入读技工院校的“两后生”按规定给予免学费资助、生活补助;组织“两后生”免费参加“一镇一品”产业人才培训,对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开发满足东莞产业特别是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所需求的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推进职业教育深化改革。推动东莞市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教育,加快高水平技师学院建设,推行校企双制办学,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创新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加强职业院校“双精准”专业建设。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培训,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二十七)全面推行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破解当前建筑工人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制约建筑企业用工管理的难题,推进建筑用工职业化、专业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 进一步托底帮扶困难人员
(二十八)指导确需较多裁员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做好政策法规宣讲,引导员工合法表达诉求,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九)根据省的统一部署,稳步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相关工作。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实施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持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且未领取失业补助金的登记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一)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12个月低保待遇。同时继续实施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进一步优化就业用工服务
(三十二)继续做好重点企业的用工服务,落实就业服务专员,动态掌握重点企业用工需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服务专员,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进校园、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等系列活动。推广优化线上求职招聘服务,广泛收集我市企业用工需求信息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及时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和“东莞就业创业服务”公众号上发布,并实现与省级、国家级官网对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十三)疫情防控期间,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推广互助调剂用工等灵活用工模式,支持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组织有用工需求的重点企业赴对口帮扶地区和劳务输出大省开展招聘和劳务协作。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四)开展“线上+线下”校企对接。组织重点企业前往劳务对接地高校、职业学校举办“名企名校行”等活动,满足企业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采取“线上+线下”方式举办校企合作洽谈会,引导各类院校和企业开展线上洽谈,有组织输入新成长劳动力。继续实施校企合作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五)调整职业介绍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每人400元给予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六)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松山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省级产业园。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选树一批诚信示范服务机构并参评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对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机构,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
(三十七)健全我市就业失业登记系统,继续推行实名制就业登记,实现与我市参保数据互联互通。优化失业登记制度,对我市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并落实每月至少1次的跟踪就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三十八)调整就业失业监测补贴。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包括定点监测企业、定点监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及创业孵化基地)的工作人员,自2020年起按每月15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本项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九)充分发挥就业形势研判会商制度作用,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同步制定应对措施。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各园区、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其他相关责任单位以及各园区、镇(街道),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加强指导督促,维持就业局势稳定。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办事指南,梳理、归并和简化补贴项目,依托信息化系统进一步提高补贴申领便利化程度。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8〕165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20〕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就业服务补贴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20〕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企业复工复产员工交通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20〕7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