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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宁金管[2020]8号)


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了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降低缴存比例;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凭协商意见及补缴方案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具体确认手续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   三、因疫情影响收入的无房职工,如支付房租压力较大,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高2020年2月至6月的租房提取额度,单身职工每月可提高3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月可提高600元。   四、对2020年6月30日前职工购房提取无法办理而超期的,提取期限顺延3个月。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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