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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20年2月17日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2月1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全省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保障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在全面执行《决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基本原则。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疫情防控、患者救治、物资保障、市场供应、企业复工复产等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与川滇相关市、州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适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等防控网络,形成跨部门、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和舆论工作,严防输入、扩散和输出,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疫情排查,对本单位来往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消毒,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环境专项整治,进行健康教育。要督促与患者密切接触者、所有返攀、到攀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要建立、畅通疫情举报、投诉热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返岗、返工、返校等规定。
  航空、铁路、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三、坚持依法防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必要应对措施,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应当坚持群众路线,注重听取合理化建议。
  市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和《决定》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广大医务人员、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基层工作者等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的关心关怀力度,切实加强其防护保护措施,帮助其解决有关困难和后顾之忧。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科学有序专业地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自我管理。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服从所在地乡镇、街道、居住小区和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的管理要求;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时,自觉佩戴口罩;依法接受涉及疫情的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不得隐瞒疫病史、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恶意传播疫病。   五、严厉打击犯罪。各级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对扰乱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安全、隐瞒谎报疫情、抗拒疫情防控、制售伪劣防护产品、非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依法及时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案件,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职能监督到位。市人大常委会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紧扣工作职能,加快备案审查、强化执法司法监督,形成配套制度到位、合法性审查到位、执法和司法监督到位的人大系统疫情防控总体工作新格局。督促“一府两院”全面依法履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专项督查。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对《决定》及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七、发挥代表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带头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立足本职工作,带头战斗在工作一线。要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志愿工作,以实际行动体现人大代表的担当担责和主动作为。要积极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畅通反馈渠道,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要及时解疑释惑,止谣治谣,引导公众理性面对疫情。   八、加强宣传教育。市级各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大力开展“法律七进”工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决定》的宣传学习,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普及疫情科学防控知识,宣传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在全市上下营造坚定信心、全民防控疫情的积极氛围。要深入宣传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防控工作成效以及典型案例,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效果。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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