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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的通知
(粤药监局药二〔2020〕12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根据2月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粤药监局药二〔2020〕10号)规定,自即日起启用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简称“登记管理系统”),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立即督促辖区所有零售药店自即日起使用登记管理系统,指导各零售药店通过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网页(https://qy.gdfda.gov.cn/)在2月12日12时前完成注册。各零售药店完成注册后,每日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广东省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附件1)指引,及时登录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网页,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完成登记信息的上报。
  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发现购药者(患者)符合《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粤药监局药二〔2020〕10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在登记管理系统的“疫情线索”项下完成报送并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二、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安排专人负责,每日通过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监管端(https://jg.gdfda.gov.cn/)进入登记管理系统查看本辖区信息登记总体情况,会同级卫生健康局(委)、医疗保障局对涉及“疫情线索”人员处置情况进行抽查,并在登记管理系统内对所抽查的处置情况进行登记确认,登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疫情线索”相关人员核查处置情况汇总表》(附件2)。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医疗保障局组织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三、为确保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监管端工作正常开展,请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11日20时前统一收集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2名监管工作人员名单并填报《登记管理系统监管端使用人员申请表》(附件3),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邮箱:gdda_kanzhen@gd.gov.cn),以便配置其在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监管端的系统功能使用权限。报送人员应持有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数字证书。
  技术支持:刘东成,13265008061;周堪贞,13802987646。
  附件:
  1.广东省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2.“疫情线索”相关人员核查处置情况汇总表
  3.登记管理系统监管端使用人员申请表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

  附件2
  “疫情线索”相关人员核查处置情况汇总表

患者

姓名

患者联系电话

患者

身份证号

零售

药店名称

零售

药店报告人

报告人

联系电话

“三人工作小组”

接收人

接收人

联系电话

市场监管

核查人姓名

核查结果

(是否报“三人工作小组”)

          
          
          
          
          
          
          
          
          
          

  注:“疫情线索”相关人员是指有发热且近14天内有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有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史的人员。
  附件3
  登记管理系统监管端使用人员申请表

序号

单位

姓名

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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