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房大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 发文字号:桂价费字〔2002〕300号
- 公布日期:2002.07.03
- 施行日期:2002.07.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疫情防控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
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房大楼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2]300号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桂林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请求调整传染病房大楼床位费标准的函悉。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改善医疗条件,适应各经济收入阶层病人的服务需要,于1995年新建了传染病病房大楼,相应配置了较好的设施和设备,为病患者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经研究,同意该院新建的传染病房大楼床位费标准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病房内如配有空调设施的,使用时可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附件二加收费用,即每间病房每天加收12元。
上述收费标准在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不能上浮。除此之外,医院在床位费上不能再另行收取消毒费、专项设备使用费、特殊功能床加收等其他费用。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