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
(吉环监测字〔2022〕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
  当前,全省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环境应急监测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适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疫情防控环境监测预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主动担当作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环境监管要求,认真做好疫情环境监测相关工作。疫情期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在常规指标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监测,要及时关注水质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对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监测断面要开展加密监测;疫情所在地区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等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消除环境风险,如发现异常要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当地防疫部门。各驻市环境监测中心要积极配合地方开展辖区内疫情环境监测工作。同时,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实际,做好辖区内国、省控自动监测站的协调保障,确保环境质量数据稳定准确。   二、做好疫情环境应急监测相关准备
  各地要压紧压实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主体责任,做好应急监测车辆、仪器、材料和防护装备等物资储备保障,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围绕辖区内重点风险源分布、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等相关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量使用消毒用品造成环境次生灾害,启动疫情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切实提升应对能力,确保第一时间开展环境应急监测,为及时有效处理疫情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有力支撑。   三、畅通信息通报机制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信息通报机制,充分利用环境质量监测及应急监测数据,科学研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原因,按照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和应急监测结果。发现环境质量监测及应急监测数据异常时,在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上下游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从3月14日起,请确诊病例没有实现动态清零的地区于每周一下午16:00前,将上一周开展疫情应急监测情况报送省厅。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吴宏博 0431-89963072
  电子邮箱:67562140@qq.com
  附件:
  疫情监测情况调度表
定点医疗机构(含方舱、隔离点)相关污水处理厂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断面监测结果出动人员数量
家数监督性监测次数监督性监测超标数余氯超标数家数监督性监测次数监督性监测超标数个数监测次数超标数余氯监测数余氯检出数生物毒性监测数生物毒性有毒数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0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