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海关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沈阳海关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海关总署、辽宁省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促进辽宁省外贸平稳发展,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主动担当,全力保障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一)开辟绿色通道和专用窗口,加强内外协调,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再补办相关手续,确保通关“零延时”、“零等待”。
  (二)坚持预约通关+延时、错时工作机制,特殊情况加急通关,全时守候保障企业恢复生产经营通关,鼓励企业在有条件情况下,采取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实现物资快速放行。
  (三)优化特殊物品监管,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
  简化医疗器械监管,对于捐赠医疗器械,暂停捐赠医疗器械海关备案登记,对于涉及个人防护的医用口罩等物品以及用于防疫生产的物资,特事特办,快速放行。
  (四)优化行邮物品监管。对携带、邮递进境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优先办理报关手续,指派专人一对一指导,提升“客带货”通关便利水平。   二、保障供给,促进农产品食品生活消费品和生产原材料进口
  (五)加快对进口农产品食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开辟进口农产品食品绿色通道,实施快验快放。
  (六)全力保障进口生活必需消费品快速通关,优先安排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对已获得第三方认证或者检测报告的,可以应进口商要求,凭进口商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简化实验室检测项目。
  (七)全面推行“两步申报”、“两段准入”改革措施,实行“先放后检”、“即报即放”、“即查即放”,全力保障生产和恢复生产必须的原材料进口。   三、特事特办,简化进出口业务办理
  (八)成立专家团队,提供通关、查验、减免税等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建立“一对一”的企业问题快速解决机制,通过12360海关热线等渠道响应企业诉求。
  (九)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可向海关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十)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以“少接触”、“无接触”方式办理业务,行政审批事项、企业注册、变更、注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均可网上办理,单证签发业务力争做到“一次办理、一次办好”,鼓励企业以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费。允许通过快递办理业务,能后续补充原件或手续的,一律先行办理。   四、竭力帮扶,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对进出口企业影响
  (十一)针对性、临时性调整风险布控水平,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最大限度降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优化查验方式,提高先期机检和非侵入式查验比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门到门”、批准转关运输等更便捷方式实施顺势监管,畅通物流,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最大程度便利守法合规企业进出口。
  (十二)积极实施滞报金和滞纳金减免政策,让利于企,最大程度释放企业资金利用空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时间申报的,免征相应期限内的滞报金;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十三)最大限度落实减免税政策,积极为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帮扶,加快办理减免税手续,优化流程,缩短周期,快速释放政策“红利”,减低企业成本。   五、聚策聚力,加快推动辽宁外贸高质量发展
  (十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支持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帮扶力度,密切监测疫情对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及时做好预警分析和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外贸稳中提质。
  (十五)协同省市商务部门开展本地企业通过外省经营进出调研,一对一对接,引导本省企业外贸回流。包容审慎,精准施策,加快推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兴业态扩大发展。
  (十六)充分发挥海关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以及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的优势,帮助企业应对疫情所带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快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