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6修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经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
2016年12月20日
太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指导规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平战结合,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引起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按照太原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1.5事件分级(见附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红十字会、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武警太原市支队等。
职责: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宣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统一安排、调用应急处理物资、设备和人员;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信息和预防、控制、治疗工作动态;督查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服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负责卫生应急管理和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及演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1.2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汇总、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和防病知识普及;密切跟踪舆情动态。
市发改委: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农委:负责预防、控制、扑灭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以及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协助开展初级农产品(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市科技局:协调组织科研力量开展有关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封锁可疑区域,做好封锁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做好传染病死亡患者的尸体消毒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协调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狱、戒毒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运作所需经费,依法加强对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人社局:负责指导涉及企事业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和伤亡抚恤政策的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道路运输车辆,保障全市农村公路畅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测,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做好本部门组织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食药监局: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全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等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和跨地区传播。
市外侨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涉外事务;做好外媒记者管理工作。
市安监局: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协助做好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工商、质监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质量进行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正常市场秩序。
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据有关规定分配募捐款物;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和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处理;对口岸为出入境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服务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组织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提供口岸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对乘坐飞机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太原铁路局:负责对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需要通过铁路运输的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运送。
武警太原市支队:负责本支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2.1.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和科技支撑。
主要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外侨办、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太原市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负责联防联控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互通、报送等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2)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外侨办、市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太原铁路局、武警太原市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提出完善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建议;统一组织落实各项医疗救治和防控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3)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统筹和协调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工作;评估和协调防控应急等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事宜;协调安排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专项资金;督促和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等市场动态及供给,维护市场秩序;负责保障工作信息的管理;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4)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外侨办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新闻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协助相关部门宣传卫生应急知识;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宜。
(5)善后处置组
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制定相关计划和工作方案,恢复社会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指导当地政府对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的补偿;根据需要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社会工作服务;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项。
2.2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较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较大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食药监部门牵头调查处理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较大职业中毒的调查处理,由安监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较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农业部门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牵头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动机制。
2.3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3.1医疗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相关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工作,同时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卫生学处置等应急响应工作;提出和实施防控措施,进行风险沟通和效果评估;承担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演练、相应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必要时负责收集送检标本。
2.3.3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事件发生地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
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市级监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市、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4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依法负责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对重点传染病、食源性疾患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计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收集、信息核实、信息报告与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日志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企业等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投诉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兽医机构等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3.3.3报告形式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责任报告单位可通过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电话报告再行书面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行电话报告再行书面报告。
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向本级或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或通报。
3.3.4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获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立即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属地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在1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并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5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既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情况进行补充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4.2.1一级响应
重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但有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以免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但有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一级应急响应建议,同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指示或会同省级专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省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确定与封锁;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经费;配合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4.2.2二级响应
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接到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置等工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并按照规定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及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4.2.3三级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卫生应急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对事件影响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同时加强与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沟通、传递和反馈,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随时准备救援,必要时派员赶赴事发现场督导救援工作。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市级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规定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报经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部可以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机构转运移交。
(7)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根据本级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开展宣传报道工作,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为新闻报道提供信息。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做好区域内患病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3.2卫生计生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信息进行发布;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根据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公布信息进行发布。
事件发生地的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向相邻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信息;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的卫生计生部门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医疗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
(1)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4)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人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同时做好疫情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疗经验;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对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致病因子检测,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省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4.3.5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饮用水卫生、传染病、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检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卫生计生部门委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3.6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结合事件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终止响应,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5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事件处置结束20天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
5.2抚恤与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4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迟报、缓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强化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科技研究,保障应对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统一的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信息传递等工作,并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计生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6.1.2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2.1急救机构
市急救中心、县(市、区)依托辖区内综合医疗机构建立的紧急救援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救援、治疗、转运等任务。
6.1.2.2传染病救治机构
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为全市较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的定点救治机构;县(市、区)政府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2.3职业中毒、放射损伤救治机构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中毒救治中心)为省级及太原市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基地;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为省级及太原市放射损伤医疗救治基地。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组建原则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队伍。
6.2.2卫生应急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分别组建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事故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卫生应急队伍。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志愿者组成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2.3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根据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行病学、现场调查、消毒灭菌、病原检测等业务培训基地,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工作,承担相应演练任务。
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培训基地,承担全市县级以上应急医疗救治专业人员应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工作,承担相应演练任务。
市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组织编写各专业类别的应急卫生救治培训教材,培训师资,组织开展全市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培训。
6.2.4演练
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综合性应急演练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3物资保障
根据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发改、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和经信部门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商发改、经信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及时补充。必要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和省卫生计生委调拨、启动协调应急物资储备。
6.4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建设经费,卫生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市、区)财政参照市级财政落实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市财政根据需要对娄烦、阳曲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所承担职责工作经费。并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5通讯与交通保障
市、县级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统一安排。
6.6应急人员个人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最大限度减少卫生应急救援人员人身风险。
6.7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6.8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突发急性传染病指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重症和死亡比例高,早期识别困难,缺乏特异和有效的防治手段,易导致大规模暴发流行、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影响,须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4)霍乱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方式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