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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徐州市司法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事项的通告

徐州市司法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事项的通告》的要求,现就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机构接待窗口原则上不接受当面递交申请材料。
  拟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请优先选择邮递等行政复议机构公布的其他非直接接触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尽量避免到现场提交行政复议材料,减少出行及人员接触,降低传染风险。
  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二、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期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审查期限自2020年2月3日起计算。
  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之后召开调查、听证等活动的,时间予以调整,避免人员聚集,具体由行政复议机构另行通知。   三、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
  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通过信函或电话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沟通、了解案情。
  因疫情防控致使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行政复议调查、听证等活动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通知当事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四、疫情防控期间,对人民法院已确定近期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应诉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囤积居奇、非法牟利,制造传播谣言,隐瞒病情、拒绝隔离或恶意传播疫情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从快审理,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六、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做好行政复议接待窗口、阅卷室、听证室等场所消毒防护工作。
  对确需要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或申请阅卷的当事人,做好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等工作,对接收和寄发的复议申请材料(邮件)、复议文书应进行消毒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如有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电话(0516)83757492、80800492进行咨询。
  通讯地址:徐州市云龙区昆仑大道1号行政中心西区综合楼E区徐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
徐州市司法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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