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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财采〔2020〕7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日前,我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已经下调为Ⅱ级响应,全市各企业也陆续复工复产。为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手硬”,现就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采购人、代理机构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加强沟通协调,根据项目规模、采购方式等具体情况科学调度开评标时间和场地,区分轻重缓急、按照绩效优先原则合理安排项目开评标次序,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疫情期间暂停或延期的项目,应当按照暂停或延期公告依法做好衔接工作,并书面通知报名供应商;延期前报名时间未截止的,应当依法延长报名时间,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二、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三、恢复评审专家网上抽取
  自即日起,恢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系统抽取。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专业需求及疫情防控需要,依法依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地评审专家。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当日体温偏离正常范围、14天内有湖北及境内外较重疫区旅行史或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应当要求“回避”。   四、继续做好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工作
  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一)建立信息台帐,做好登记监测。采购人应安排除采购人代表以外的专门人员负责开评标现场疫情防控管理,指导代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并建立信息台帐,详细记录进场人员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实时体温、14天内旅行史、一周内个人身体情况及发热病人接触史等)及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进入开评标现场的各类人员,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主动接受测温,如实填报信息。
  (二)严格场所消毒,严控进场人数。开评标场所应当具备通风条件并配备符合标准的消毒器具,必须坚持开评标前、后全面消毒制度,由采购人监督执行。开评标场所应根据项目特点及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安排进场人数,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三)保持安全距离,控制活动范围。开评标场所内座位隔空就座,保持1.5米以上间隔距离,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不随意走动,开评标活动结束后应立即离开现场,不得滞留。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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