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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通告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通告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药品用品,严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严禁发布出售、购买、转让野生动物及制品广告,严禁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三、严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企业不履行主体责任、不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疫情用药品、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等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严处重处。   四、严禁在各类交易市场内销售活禽及现场宰杀销售禽肉等禽类产品。   五、严禁违法违规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严禁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六、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严禁发热等病症人员上岗从业,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自加工食品,严禁生熟食品不分。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上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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