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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加强污水污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加强污水污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20〕60号)


各地级以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领导关于加强污水污物监管,防范新型冠状病毒通过粪-口传播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全链条监管,经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卫生健康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1.加强厕所、化粪池消毒。定点救治医院和集中隔离观察点,要对厕所、马桶等区域和设施加大消毒频次,并确保各卫生器具水封完好,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收治病房的厕所每天至少清洁消毒两次。定点救治医院的化粪池每天至少消毒两次,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观察点的化粪池每天至少消毒一次。集中隔离观察点房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必作为医疗垃圾处理,设置专用容器收集,不分类、不分拣,日产日清,专车专运,焚烧处理。医疗机构隔离病房产生的垃圾作为感染性医疗垃圾处理。   2.加强医疗污水有效收集,确保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定点救治医院所有生活污水均要接入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收治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的隔离病区产生的污水、粪便等,要按照有关指引进行消毒后,方可与其他医疗污水合并处理。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严禁污水直接排放或未达标排放。定点救治医院要设立专职人员,加强巡查,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帐,按规范投放消毒药物并保障停留时间,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3.加强检测,确保医疗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定点救治医院要按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的粪大肠菌群和余氯等指标开展检测,采集污水送市疾控中心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条件的定点救治医院应安装污水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污水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达标排放。相关检测数据应每天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异常数据应第一时间报告。   4.加强对医疗污水处理站污泥安全处置。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点要按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的要求对医疗污水处理污泥进行消毒处理,采用污泥脱水装置对污泥进行脱水处理,设立防渗、防漏和防风的污泥暂存区,及时清运贮存污泥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置。污泥转移清空后,要对贮存区域、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冲洗,冲洗液应排入医疗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二、强化过程管控,严格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单位主体责任。   5.加强生活污水有效收集,确保处理设施和消毒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加大污水管网设施运维监管, 尤其定点救治医院和集中隔离观察点污水收集管网要严防错接、漏接。加强污水系统精细化管控和调度,保证管网低水位运行,防止降雨溢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余氯检测,加大运行巡查频次,密切关注进水余氯含量对生化处理单元的影响,根据水质、水量变化适时调整工艺参数,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厂应结合实际,采取合理加大消毒剂投加量,或者增加消毒工艺等强化消毒,保障消毒效果。   6.加强检测,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每天监测出水粪大肠菌群等指标,确保水质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排放。对采用加氯措施进行消毒的污水处理厂,防疫期间还应开展出水余氯检测。相关检测数据应每天报告当地污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异常数据应第一时间报告。   7.完善污水厂应急预案,保障物资储备供应。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有针对性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充分采购储备污水处理所需药剂及防护用品,保障正常生产的必要物资供应。
  三、强化公共场所设施防控,保障公共环境安全。   8.加强排查,确保排水系统安全。各地要做好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的排查,完善建筑污水系统、中水收集系统、空调凝结水收集系统等所有排水点与管道系统连接的水封装置,保证水封不干涸,排水器具与排水管道的连接密闭。   9.加强公共环境管理,做好科学防控。各地要加强对公共厕所的管理,确保各卫生器具水封完好,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宜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的消毒,不宜使用超低容量喷雾器、热烟雾机等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等。
  四、强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   10.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具备条件的县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要在常规指标的基础上增加生物毒性、余氯2项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加密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
  五、强化全链条监管, 形成工作合力。   11.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污水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 从污水源头、中间传输以及末端处理排放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联防联控,形成工作合力。   12.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执行《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强化杀菌消毒工作指引(试行)》(附件1)。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污水主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监管,独立或联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污水处理工艺、设备设施运转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消毒处理、消毒剂规范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污水主管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重点监督,责令整改,适当加大检查频次。   13.加强监测和研判。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主动研判,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收治确诊患者较多的定点救治医院、集中隔离观察点或流行病学调查显示确诊病例产生集中的地区应加强污水中粪大肠菌群、余氯监督性监测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指导当地疾控中心落实《疫情期间重点涉疫场所污水消毒及监测工作指引》(见附件2)。   14.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污水主管部门应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监督检查情况、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等信息。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通报定点救治医院和集中隔离观察点变化情况,相关部门动态调整监管范围。   15.完善部门应急预案。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污水主管部门要针对“粪-口传播”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物资和防护用品等储备,提升应对能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附件:
  1.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强化杀菌消毒工作指引(试行)
  2.疫情期间重点涉疫场所污水消毒及监测工作指引
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代章)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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