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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唐政字〔20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定企业和职工队伍

  1.加大受疫情影响行业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住宿、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及其他行业中小微企业,加强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尽快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加快惠企政策兑现速度。全面落实市“工业40条”等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凡是政府应给予企业的各项补助、补偿和专项资金尚未到位的,确保2月份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违约事件,加强法律援助,减少相关纠纷。(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2、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规定经批准后可延期办理最多不超过6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利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鼓励吸纳就业。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由25%降至20% (超过100人的企业由达到15%降至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给予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生产、运输和销售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生活物资的重点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驻唐金融机构)   7.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实施差异化金融服务,对直接服务疫情防控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采取展期、续贷、信贷重组或合理延后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其中,合理延后时限最低不少于6个月;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减少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驻唐金融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过降率、免费、减息等综合施策,减轻企业运行负担。特别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地方法人银行和驻唐金融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不低于0.5个百分点;涉企常规业务手续费100%免除;企业信用证、境外汇款等涉企中间业务手续费予以减免。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灵活运用减息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2020年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驻唐金融机构)   9.维护企业征信权益。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款的企业,积极通过展期、合理延后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驻唐金融机构)   10.提速跨境融资效率。开辟绿色通道,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支持企业合理用汇需求,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驻唐金融机构)   11.发挥融资平台作用。拓展优化唐山市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增加APP、微信公众号操作端,简化融资服务流程,进一步提高融资便利度和效率;鼓励动员银企通过平台实现7×24小时在线发布、对接融资需求,确保金融机构和企业全面了解融资需求和差异化服务,实现有效对接、快速融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驻唐金融机构)
  三、减轻企业负担   12.降低企业创业成本。对入驻创业创新空间载体的中小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房租、物业费(以签订租赁协议及实际发生票据为准)总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企业用户适度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直相关单位)   13.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有关规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4.提高退税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依法依规加快退税受理审核速度,最大限度给予出口企业税务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5.延期交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   16.打造应急产业基地。鼓励我市既有应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传统企业转投应急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应急产品,对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的奖补额度由5%提高到20%。积极引进国内紧缺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各类中小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特别是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的绿色通道,对提交的申请即报即办。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资质不全的,加强指导服务,尽快协助企业完善有关生产资质。对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7.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对疫情期间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设备总投资标准从1000万元降低到100万元,奖补额度从投资额的5%提高到50%,通过采用后补助奖励方式,专项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扩能改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18.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对本市应急防控物资生产及产业链企业发放证明,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将上述企业纳入环保正面清单企业、交通管制正面清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对上述企业不予管控,不限产、不检查、不停车、不收费,全力保障正常生产和运输。(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优化通关环境   19.降低通关成本。开通减免税专用通道,设立中小企业快速通关窗口,提供“一对一”帮扶服务,第一时间办理设备的减免税手续。将“逐票审核、先税后放”征管模式变为“先放后税、汇总缴税”,由“一票一结”变为“一月一结”。推行“两步申报”,推动“单一窗口”建设和AEO国际互认。(责任单位:唐山海关、曹妃甸海关、京唐港海关)   20.支持防控物资进口采购。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用于疫情防控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此前已征税进口的符合上述规定的进口物资,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责任单位:唐山海关、曹妃甸海关、京唐港海关)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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