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国资委关于支持市属企业科学防控担当作为创造业绩激励政策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沈国资发〔2020〕9号
- 公布日期:2020.03.03
- 施行日期:2020.03.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沈阳市国资委关于支持市属企业科学防控担当作为创造业绩激励政策的通知
(沈国资发〔2020〕9号)
市属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工复工的有关要求,鼓励和支持市属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面对经济下行压力能够激发活力、奋发有为、逆势而上、创造业绩,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不误、两促进”,现就有关激励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工复工中勇挑重担、成效突出的企业,在2020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 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大专项任务指标纳入2020年度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加大疫情防控指标的权重,其权重不低于10%,其中:承担任务较重的企业权重不低于20%。 市属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生的专项物资捐赠、采购、运输费用支出、加班工资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将在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利润总额。
(1)市属企业响应国家、省、市倡议,对其他企业或个人等租户减收免收的租金,对当期损益造成的影响。
(2)市属企业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或物资捐赠等,对当期损益造成的影响。
(3)市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缺物资采购、运输保障等工作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不能从相关收入中弥补,对当期损益造成的影响。
(4)市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主动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防控物资,对当期损益造成的影响。
(5)平台类企业因支持其他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发展,降低所提供的应急转贷、融资担保等服务费率,对当期损益造成的影响。 对克服经济下行压力在2020年度取得效益增长的市属企业负责人给予年度薪酬激励奖励。
(1)在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市属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视同利润)同比增长的,在按照有关规定测算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础上,根据利润总额增长情况对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给予适当提高。
(2)市属企业实现大幅减亏(包括视同利润)的,在按照有关规定测算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础上,根据减亏情况对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给予适当提高。
(3)市属企业实现扭亏为盈(包括视同利润)的,绩效年薪奖励分两部分计算:盈利部分按盈利企业计算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奖励;亏损部分按大幅减亏的规定计算。 将疫情防控作为特殊事项,在2020年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幅上予以支持。
(1)对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的,根据疫情对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与效益联动的工资总额预算。
(2)市属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紧急性临时性生产、调度、运输、保障和现场防疫的,给予相应员工一定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加班工资或增人增资等,在工资总额管理中可作为特殊事项处理,不与效益联动。支持企业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发生的工资性支出,确保及时发放。
(3)对市属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在2020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可予以适当奖励。 支持企业实施和落实稳岗政策。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支持其按照市人社部门规定的标准,申请返还相应比例的失业保险金。 支持企业落实融资政策。对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保供任务的企业,市国资委优先推荐享受我市出台的低息贷款、延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等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协调相关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允许落实加速折旧政策。企业相关机械设备、仪器装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运转导致老化损坏,或因防疫需要作弃置或销毁处理的,准许加速折旧、提前报废或一次性摊销。涉及金额较大的,当年新增部分经批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准予视同利润处理。
有关奖励加分、薪酬激励等具体实施细则将在2020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薪酬核定等工作中进一步明确。
沈阳市国资委
2020年3月3日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