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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稳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品和药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稳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品和药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


各医院、医药用品经营单位:
  为了维护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用品、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市人民过上一个安乐祥和的节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郑重提醒各经营单位: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竞争。   二、各经营单位应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之间不得串通涨价;不得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不得虚构、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若遭遇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拨打12345或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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