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自然资发〔2020〕223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及党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我市经济稳增长,助力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我局拟订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若干措施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27日
2020年2月27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5号)的精神和要求,统筹抓好严防控和促发展,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突出抓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
(一)允许先行用地,先建后报。对经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急需建设的疫情防控项目,可先行使用土地;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在符合安全、环保、防灾、卫生的前提下,可以直接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先行开展项目建设。
项目需要永久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属于临时用地的,有关单位及时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二)强化规划保障,用地指标应保尽保。科学合理安排应急疫情防控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或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落实。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由自治区层面统筹保障,实行核销制。项目建设占用水田的,各县(区)、开发区优先落实占补平衡;不足部分由辖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自然资源局统筹安排。
(三)特事特办,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开通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即到即办,在最短时间内办结。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确保1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抵押登记要即时办结。
(四)无偿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主动对接疫情防控地理信息服务需求,对疫情防控项目无偿提供坐标系转换、地形修测,无人机航拍,地图编制等专业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为工程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地理信息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 全力支持项目落地建设,做好重大项目服务保障
(五)超前谋划,加强重大项目用地前期服务指导。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充分运用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主动与急需开工重大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建设指挥部沟通联系,提前介入,摸清用地需求,加强前期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协调解决用地和征地拆迁问题。
(六)加快重大项目规划修改(调整)进度。对于不符合规划且具备修改(调整)规划条件的急需开工重大项目,及时、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支持;项目所在辖区内规划规模指标不足的,在全市范围内综合平衡。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且符合基本农田补划条件的重大项目,如项目所在辖区内补划潜力不足,无法在本辖区内补齐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解决。
新开展项目原则上要在20日内完成方案编制,加快修改(调整)方案的听证、论证审查及上报审批工作;出具方案听证纪要、审查意见或方案批复文的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定公告时间不含在内),最大程度提高审查报批效率。
(七)加大项目用地指标保障力度。为精准保障我市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用地指标实行分类保障:一是对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双百双新”项目、脱贫攻坚“四大战役”项目、“五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四建一通”工程和“四好农村路”项目、自治区储备计划项目等全部纳入使用自治区专项指标的范畴,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制;二是对于未纳入自治区专项指标核销范围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自治区已预安排我市202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先报先用,实行核销;三是盘活历年确实无法继续报批的项目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调剂安排给其他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急需用地项目。 开通绿色通道,创新审批方式
(八)实行预审查、容缺审批,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充分运用建设用地三级联审远程报批系统,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查,实时指导辖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善补正材料。对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使用林地批复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需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前补齐。对于民生工程、脱贫攻坚以及重大项目如存在违法用地需补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属南宁市审批用地权限内的,可暂缓提供违法用地查处到位审查意见书,并由项目用地所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在60日内依法将案件查处到位。对重大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符合审查要求的,办理时限在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压缩50%。
(九)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行各类审批事项“不见面”办理,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醒和引导群众、企业通过 “网上办”“电话办” “邮寄办”等非接触办理方式办理业务。全力推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应用。对需同步报送纸质资料的,申请个人(企业)或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审批成果领取方式由窗口领取变更为邮寄、电子邮件或网站下载等方式送达。
(十)简化程序。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项目,只需提供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评审、论证及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农业、民生保障等重大国计民生项目,只需提供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完成城乡规划修改,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十一)改进评审、论证方式。对用地审批事项中需要前置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可采取网上联审、函审、影像对比等方式进行,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取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
(十二)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纳入承诺制审批。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承诺制审批,由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2个工作日办结,将事前审查改为事后抽查。
(十三)延长审批许可时效。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开工导致采矿许可证到期但仍有可采资源储量,符合延续条件的,直接办理延续审批手续。服务指导矿山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市场砂石料资源供应。 全面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十四)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研判,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缴纳。
(十五)允许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对受疫情影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矿业权人可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批准。
(十六)允许暂缓或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企业,可申请暂缓交纳土地租金;承租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土地租金。暂缓或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批准。 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式、时序和履约监管
(十七)调整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工业、商服、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原则上采取网上挂牌方式。已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现场挂牌、拍卖出让的,可发布公告转为网上挂牌方式出让。
(十八)调整出让时间节点。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根据我市防控疫情的形势和实际需要,报市政府批准后,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消除后恢复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中止的原因及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和当地媒体及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出让时,应在相同媒体发布补充公告。中止或继续出让的,还应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
(十九)调整履约监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 积极保障农业用地,促进农业生产
(二十)支持农业建设,简化手续。允许设施农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简化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由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设施农用地使用权,备案手续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办。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