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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咸宁市委政法委员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的通告

中共咸宁市委政法委员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咸宁市公安局、咸宁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妨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或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二、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或个人行程等重要信息,以及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四、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闭医院等防控措施或借机造谣滋事、暴力伤医、妨害公务的;   五、阻碍或妨害医疗物资调配、运输,实施哄抢、侵占、挪用医疗救援物资等行为的;   六、借疫情防控之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的;   七、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情节严重的;   十、准许或者纵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病毒扩散的工作的;   十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二、其他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中共咸宁市委政法委员会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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