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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检察诉讼服务工作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检察诉讼服务工作的通告


  根据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高检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采取各项措施,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中,为依法有序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检察诉讼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春节假期诉讼业务申请办理事项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相关通知精神,全区检察机关将于2月3日恢复日常办公,各部门负责人均坚守岗位。对于在春节假期提交诉讼业务办理、诉讼流程查询等申请,检察机关将于2月3日当日将相关申请移送业务部门办理。请相关人员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二、关于案件受理等工作事项
  对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移送审查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需要在节假日期间予以受理的,全区检察机关将与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调,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对疫情期间移送审查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全区检察机关均依法受理,依法办理,依法监督管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等提出意见的,均及时审查、答复。
  检察系统外部办案单位移送案卷材料、文书等,应通过机要邮寄纸质卷宗和电子卷宗光盘的方式进行,并提前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联系,以便做好接收和流转工作,尽量避免人工方式送卷。移送的电子卷宗应当制作完整规范,确保目录、内容与纸质卷宗一致。   三、关于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事项
  律师和当事人等可以通过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或以电话方式联系,通过身份验证后,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及开展辩护代理网上预约等。   四、关于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事项
  对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的案件,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可以通过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或电话方式提出,检察机关验明身份后,能够提供电子卷宗的,予以提供。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期间,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检察官,以便及时保障诉讼权利。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移送法院建议依法处理,并及时告知审查结果。   五、关于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方式申请诉讼服务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检察机关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接待群众来访工作通知》执行。   六、关于疫情防控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身体健康、维护检察机关办公场所的公共卫生安全,相关人员来检察机关办理诉讼业务时,请佩戴口罩并接受信息登记、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需先行就诊。全区各级检察机关亦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及时对卷宗、设备、场所等作相应消毒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案管大厅值班电话:0471-4598229 ,0471-4598226
  联系人:肖峰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61号 邮编:010011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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