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榆政发〔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建立纾困机制
(一)成立榆林市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纾困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协助分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工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能源局、市审批服务局、榆林市税务局、榆林供电局、国网榆林供电公司、人行榆林中心支行、榆林银保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主要负责建立各成员单位联动工作机制,采取线上服务的方式,开通咨询服务电话(咨询电话:0912-3866020),及时了解和解决全市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生产要素保障、政策咨询、原料产品等物资流通、金融支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减轻税费负担
(二)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因疫情造成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产生经营亏损,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责任单位:榆林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缓缴企业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缓缴税款,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榆林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疫情防控的时间,对在此期间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依法按程序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 加强财政支持
(五)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市财政列支3030万元,加快兑现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奖励、榆林市第三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特色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奖补、技改“1+1”工程项目奖励等各项政策,确保于2020年2月2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拨付进度,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
(六)强化重点行业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客运、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针对企业受损不同情况,由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给予3个月的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
(七)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为应对疫情,按照市政府指定计划生产的防疫类产品,由市政府兜底回购。(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降低运营成本
(八)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和政府房产的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中小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情况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中心、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
(九)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榆林供电局、国网榆林供电公司) 加强金融支持
(十一)强化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稳定授信,对企业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榆林中心支行、榆林银保监分局)
(十二)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榆林中心支行、榆林银保监分局)
(十三)降低担保费率。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项目,按50%收取再担保费,并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榆林中心支行、榆林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十四)增加信贷投放。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本市企业续贷和企业首贷服务功能,持续提高中小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中小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榆林中心支行、榆林银保监分局)
(十五)强化基金使用。实质性运行榆林市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加大投放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发展前景且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按照相关程序尽快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强化援企稳岗
(十六)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榆林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七)加强企业用工保障。通过市场、网络、现场等招聘对接方式,开展“一对一”中小企业用工对接活动,组织实施选聘大学生到民营企业工作,选聘人数提高到500名,切实解决企业用工需求。(责任单位: 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能分工落实)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且在榆林市注册的中小企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之后如有与中、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不符的,按中、省政策执行。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管理,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企业骗取资金等行为要追究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202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