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北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北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肃政办发〔2012〕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肃北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肃北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众体性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等。   第三条 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乡镇(社区)、部门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各乡镇、社区和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对本乡镇(社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应急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行政处分;
  3.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乡镇(社区)、部门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1.拒不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工作决定、部署,或者故意做出与其相违背的决策的;
  2.对应急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关心、不过问,造成应急工作松懈、管理混乱的;
  3.对应急管理工作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督促检查不力的;
  4.未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失察的;
  5.其他未正确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乡镇(社区)、部门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躲避矛盾,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授意瞒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延误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置,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善后工作,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的;
  3.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4.拒不执行县应急工作领导机构指令,组织不当,处置不力,指挥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5.强令有关组织和个人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致使事态扩大、事件升级、矛盾激化的;
  6.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保密工作纪律,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致使事态扩大、升级的;
  7、压制、阻碍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重要情况及时如实报告和及时处置的;
  8.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监测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10.其他严重违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情况,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察和专项检查。被追究责任的乡镇(社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第九条 监察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监督,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