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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港市公安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贵港市公安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当前,贵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我市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公安厅有关工作要求,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积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构成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涉疫情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上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未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班线客车、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港口、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未按照市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命令,进行聚集性活动的;   五、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可能感染的疑似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七、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   八、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九、故意堵塞交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交通工具通行以及实施其他扰乱交通秩序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一、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二、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三、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十四、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五、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六、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七、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贵港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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