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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渔船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渔船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农发〔2020〕14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为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渔船复工复产工作,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渔船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9日

  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渔船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渔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广大渔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甬防〔2020〕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属地为主、行业监管的原则,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采取有效措施,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在做好渔船渔民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可控的前提下,精心组织,有序推动渔船复工复产,确保渔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渔业经济发展和渔区社会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复工复产时间
  1.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20〕4号)要求,渔船在2月9日24时前一律不得出海生产;鼓励渔船尽可能在疫情解除后再出海生产。
  2.按照中央、省、市防疫工作统一部署,各地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制定渔船复工复产实施方案,报区县(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稳妥组织渔船在2月9日24时以后复工复产,具体复工复产时间由各区县(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严格落实渔船复工复产防疫准备措施
  1.严格落实船员摸底排查登记。各地要切实做好渔业船员排摸排查登记,按照“一船一档”要求,逐船建立船员名册,实行船员健康状况“一人一表”管理,详细掌握每名船员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严格做好拟出海船员疫情核查。对本地船员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身体健康异常,是否近期外出宁波大市、是否接触宁波大市外来甬人员尤其是湖北等疫情严重省份以及温州、台州等疫情严重地区来甬人员等情况。对从宁波大市外返甬及与确诊和疑似感染者有接触的船员,严格按照区县(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落实岸上隔离观察措施,待确认健康后方可登船出海。
  2.严格做好出海防护物质准备。拟出港渔船船东船长要根据防疫需要,为渔船和船员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
  3.落实渔船复工复产备案制度。疫情防控期间,拟出港渔船船东船长必须向所属乡镇(街道)提出复工复产申请,报区县(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4.严格渔船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教育。各地要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形式,向船东船长和渔民宣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和要求,督促船东船长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5.严格制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各区县(市)、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渔船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疫情,及时响应,迅速处置。
  (三)严格渔船复工复产流程
  按照“申报一艘、审核一艘、合格一艘、放行一艘”要求,严格履行渔船复工复产流程。
  1.船长12米以下的小型生计渔船。渔船船东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复工复产申请,提交渔船船员信息表和疫情防控承诺书等材料。经镇乡(街道)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复工复产,同步报区县(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全部船员为本地籍的渔船或部分船员为外地籍但近期未离甬的大中型渔船。渔船船东船长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复工复产申请,提交渔船出港申报表、船员信息表和疫情防控承诺书等材料,经镇乡(街道)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重点审核船员身体健康状况,近期是否外出宁波大市、是否接触宁波大市外来甬人员,外地籍船员近期是否在其固定居住场所居住,确保所有船员出海时身体健康,确保在本地的外地籍船员近期百分之百未回过原籍。审核通过后,船员方可登船、渔船方可复工复产。
  3.部分船员为外地籍船员且近期返甬的大中型渔船。从宁波大市外返甬的船员,按照区县(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岸上医学观察,待确认健康后,渔船船东船长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复工复产申请,提交渔船出港申报表、船员信息表、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和疫情防控承诺书等材料,经镇乡(街道)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保所有船员出海时身体健康,确保近期返甬的外地籍船员百分之百实施隔离观察。审核通过后,船员方可登船、渔船方可复工复产。
  (四)严格落实渔船出港后疫情管控
  渔船在海上航行作业期间,船长全面负责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渔船动态监控,一旦出现疫情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严密船员健康监测。疫情解除前,船长应督促船员在海上期间佩戴口罩;建立船员体温检测制度,每天至少进行二次体温检测。发现船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时,应立即安排隔离并向所属镇乡(街道)、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报告,立刻返港;区县(市)、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处置。
  2.加强船上卫生和用餐管理。渔船必须每天进行清洗消毒,驾驶室、船员舱等重点区域要增加消毒频次。保证食材安全、餐具卫生,实行分餐制。
  3.加强渔船疫情动态掌控。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定人联船责任人和渔船监护人的作用,每天至少与渔船联系一次,及时掌握渔船船员身体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4.严格渔船靠港补给。疫情解除前,渔船的生活物质补给、渔获物交易等必须回船籍港所在地进行;凡在大市外渔港停靠过再返回我市渔港的渔船,船员不得擅自离船上岸,确需上岸的,一律按要求实行隔离观察。
  (五)严格外地籍渔船和我市在外停泊渔船复工复产管理
  外地停泊在我市渔港的渔船复工复产,一律按我市要求执行;我市停泊在舟山等地的渔船,一律执行停泊地政府的防疫指令,按照当地有关要求复工复产。
  (六)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
  各地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时掌握辖区渔船生产动态,采取有针对性地的安全防范和管控措施,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同步进行、同步推进,确保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一是要强化船东船长主体责任落实。督促船东船长切实落实值班了望、编组生产、防碰撞、船员舱外活动穿着救生衣等制度。二是要加强渔船安全执法。强化海上、港口、码头的安全执法检查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各类渔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渔船海上生产及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三是要加强对在港停泊渔船的管理。督促船东船长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强化渔港渔船消防巡查检查,依法查处渔船违章使用电气焊、明火作业等行为。四是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渔船动态监控,落实2小时点验制度,对出海渔船严格落实进出港报告、编组生产制度,强化动态干预,严防单船出海、“单枪匹马”生产作业。及时发送强冷空气、寒潮等天气预警信息,提醒海上渔船做好防风避浪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牢固树立“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思想,高度重视、统筹抓好渔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成立渔船复工复产工作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渔船复工复产安全有序。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强化担当压实责任,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渔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坚决把好渔船船员排查关、复工复产审核备案关和进出港报告关。要强化督导问责,加大对渔船疫情防控责任、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落实不力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要督促船东船长对从外地返甬的本船船员做到提前报告、负责接站(机)并按要求实施医学观察,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一律不得登船返岗;新招船员必须接受疫情排查,建立“一人一表”,审核未通过前不得登船出海。对在渔船复工复产中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未经审核备案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船东船长和相关船员责任。
  (三)加强情况信息报送。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复工复产渔船情况日报告制度,各区县(市)要将复工复产渔船数量、船员健康状况,外地返甬船员数量及采取的措施、确诊和疑似病例等情况,于每日16时前通过钉钉报市农业农村局疫情防控工作安全生产组,重要情况及时上报(联系人:石志猛,电话89187023,13655785549;施培法,联系电话:89187073),13655789789。
  附件:1.渔业船员排摸情况汇总表(参考格式)
  2.渔船出港申报表(参考格式)
  3.渔船船员信息表(参考格式)
  4.渔船船东承诺书(参考格式)
  附件1:
  渔业船员排摸情况汇总表(参考格式)

镇乡(街道):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船号

船员姓名

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当前身体状况

假期外出情况

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情况

直系亲属

健康状况

外地籍船员返甬时间

 

 

 

 

 

 

 

 

 

 

 

 

 

 

 

 

 

 

 

 

 

 

 

 

 

 

 

 

 

 

 

 

 

 

 

 

 

 

 

 

 

 

 

 

 

 

 

 

 

 

 

 

 

 

 

 

 

 

 


  备注:疫情重点地区指湖北等疫情严重省份以及我省温州市、台州市等省内疫情较严重地区。
  附件2:
  渔船出港申报表(参考格式)

船 号

 

作业类型

 

停 泊 地

 

船长姓名

 

联系电话

 

出发地点

 

所在镇乡街道

 

所在公司

 

安 全 员

 

出发时间

 

核定人数

 

实际人数

 

船员信息真实性确认

 

船东船长(签字): 年 月 日

渔业管理服务公司复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镇乡(街道)预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县防控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渔船出港

审核意见

 

签字(镇乡街道): 年 月 日


  附件3:
  ___________渔船船员信息表(参考格式)

船东船长: 联系电话:

序号

船员姓名

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当前身体状况

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情况

是否已在甬满14天

证书

预计返甬时间

返甬交通方式

医学观察点

 

 

 

 

 

 

 

 

 

 

 

 

 

 

 

 

 

 

 

 

 

 

 

 

 

 

 

 

 

 

 

 

 

 

 

 

 

 

 

 

 

 

 

 

 

 

 

 

 

 

 

 

 

 

 

 

 

 

 

 

 

 

 

 

 

 

 

 

 

 

 

 

 

 

 

 

 

 

 

 

 

 

 

 

 

 

 

 

 

 

 

 

 

 

 


  备注:疫情重点地区指湖北等疫情严重省份以及我省杭州市、温州市、台州市等省内疫情较严重地区。
  附件4:
渔船船东承诺书(参考格式)

______________ 镇乡(街道):
  本人是______________ 渔船持证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承诺严格按照规定配齐各类船员,根据国家、省、市、区县(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渔船船员管控、日常疫情防控等措施,依法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服从所属镇乡(街道)的管理,确保不出现疫情。
  我自愿签署此承诺书,并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我将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且不提出与承诺无关的异议。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本人、所属镇乡(街道)、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渔船持证人)签名:
签署日期: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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