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管理使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村级捐赠物资的通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管理使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村级捐赠物资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广大村庄和农村社区是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村干部和热心群众无私奉献、昼夜值守,发挥了“抗疫突击队”的作用。抗疫期间,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自发自愿向村集体捐款捐物,积极主动慰问支持疫情防控一线。依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现就规范使用管理捐赠物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登记簿。村集体收到捐赠物资后,要将捐款和捐赠物资分别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登记簿应逐笔登记,明确捐赠人(单位)、捐款金额、捐赠物品及数量,每笔物资应由接收人员和登记人员核对后分别签字确认。   二、做好账务处理。村集体收到的捐款,计入“其他收入-疫情捐款”科目,并开具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备注“防控疫情捐款”。收款人不要收据的,可根据捐款登记簿汇总情况,统一开具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附明细表一并入账。疫情结束后,捐款有结余的,结转“公积公益金”。收到的捐赠物品,食品、防护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可账外登记存档备查;价值较大、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入“固定资产”账。   三、坚持专项使用。村集体接收的捐赠物资,要经村“两委”研究后,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捐款应优先用于村级防控人员误工及饮食补贴、防控物资购置、防疫机械设备租赁等开支,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开支不足的,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计入“其他支出-疫情捐款”科目。捐赠物资中的食品、防护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可直接发放各防控小组,由防控小组负责人签字领取、合理分配使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简易可行的办法,指导村级加强对捐赠物资管理使用的监督。捐赠物资收入和支出明细,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群众公开公示,确保群众捐得明白、物资用到实处。严禁以抗击疫情为由,向农民群众乱收费、乱摊派。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1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