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船舶代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船舶代理工作的通知
(沪交港函〔2020〕600号)
各船舶代理企业:
为进一步筑牢上海港疫情输入防线,严防新冠病毒从水路输入本市,现就疫情期间进一步加强船舶代理工作通知如下: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船舶代理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根据国家和本市疫情防控政策动态调整完善本单位疫情防控制度,严格落实外勤人员个人防护,按照“不直接接触”原则安全稳妥开展代理作业:非作业必须的,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必须进入的,应全程正确穿戴防护服、护目镜、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频繁进入船舶生活区的,要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督促代理船舶落实防控要求
船舶代理企业要提前向所代理船舶及其所属航运公司告知上海港关于境外来沪船舶疫情防控要求,指导并督促其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加强在航船员健康管理并如实申报消息,如有健康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相关口岸监管部门报告,如因船员因病下船治疗出现船舶配员不足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落实替补船员,确保船舶配员完整、船舶适航。船舶到港后切实落实船舶梯口管控措施,严禁未经批准人员(包括本船船员)上下船舶,严禁防护措施不到位的登轮人员进出船舶生活区,避免发生船岸交叉感染。 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旦船上出现确诊人员等“四类人员”,船舶代理应配合相关部门按流程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因船员下船救治出现船舶配员不足时,应立即通知航运公司安排替班船员,及时补齐船舶配员,确保船舶在按流程完成处置及货物相关作业后顺利离港航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