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防办制订的《黄浦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
2016年3月9日
黄浦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
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机制,提高本区人员应急防护和避难安置的应急能力,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黄浦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3 疏散安置分类
1.3.1本预案所称的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是指突发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将危险区域的相关人员疏散安置到避难场所或安全区域的行动(以下简称“人员疏散安置”)。
1.3.2按照地域范围划分,人员疏散安置分为两类:
(1)区域内疏散安置。指突发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组织安排辖区内人员,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疏散安置的行动。
(2)跨区域疏散安置。指突发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因应急处置和人员防护的需要,组织安排本辖区内人员,进行跨辖区疏散安置的行动,或非本辖内人员,疏散到本辖内安置。 4 疏散安置分级
按照疏散安置的人数规模,本区人员疏散安置分为四级:Ⅰ级(特大规模)、Ⅱ级(重大规模)、Ⅲ级(较大规模)和Ⅳ级(一般规模)。
(1)Ⅰ级(特大规模)疏散安置行动,指疏散安置的人员在50万人以上。
(2)Ⅱ级(重大规模)疏散安置行动,指疏散安置的人员在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Ⅲ级(较大规模)疏散安置行动,指疏散安置的人员在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Ⅳ级(一般规模)疏散安置行动,指疏散安置的人员在1万人以下。 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需要组织本区行政区域人员疏散安置和接受非本行政区域人员安置的应急行动。 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1 领导机构
《黄浦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3 指挥机构
当发生突发事件需要人员疏散安置时,根据市级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组的要求,设立相应的区级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组,并由相关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当需要疏散安置较大规模以上人员时,区政府视情成立区人员疏散安置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民防办、区卫生计生委、区体育局、区绿化市容局和有关街道等相关部门组成。疏散安置应急指挥部在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由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 4 工作机构
本区各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的常态管理。
区民防办负责区级突发事件人员疏散撤离和避难场所启用应急预案保障,统筹协调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检查督导。 5 专家机构
区应急委会同应急管理成员单位组建相关突发事件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及人员疏散安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与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指导人员疏散安置行动。 1 监测预报
3.1.1本区各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搞好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可能受到危害区域的人员疏散安置建议,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可能危害区域、时间、强度及后果,人员疏散安置的范围、对象、时间及转移路线、时限和安置区域等。
3.1.2区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判,并根据需要提出人员疏散安置的建议和计划,重要预报信息应当立即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2 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旦发现和掌握需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的灾情、险情,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要及时通过“110”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警。区应急联动中心接警后,立即将警情信息通报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并由相关街道会同区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安置。当突发事件需要组织较大以上规模人员疏散安置时,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发生特殊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1 即时处置
当突发事件需要组织人员疏散安置时,事发地相关街道和单位要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即时处置。同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2 先期处置
区应急联动中心接报后,负责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对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进行先期处置。 3 分级响应
4.3.1Ⅲ级、Ⅳ级响应
由相关事件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区应急联动中心报请本区政府决定响应等级,并启动Ⅲ级或Ⅳ级响应,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人员疏散安置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
4.3.2Ⅰ级、Ⅱ级响应
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本区人员疏散安置应急指挥部认真落实相关指令并及时将人员疏散安置情况报告市政府。
4.3.3响应等级调整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Ⅳ级)向高(Ⅰ级)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势态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市政府及有关应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态势、影响和处置需要,可以决定或变更响应级别。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实行响应级别。 4 应急指挥
4.4.1当突发事件需要组织人员疏散安置时,区人员疏散安置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联动中心根据市应急联动中心的指令及时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人员疏散安置的指令,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时间、区域、范围与程度,人员疏散安置的范围、对象、编组及时间,转移方向、路线与方式,转移集结的地点和时间,避难场所的启用、安置地域运行保障及有关注意事项等。
4.4.2人员疏散安置指令下达的同时或稍后,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相关地区(单位)和人员发布实施人员疏散安置的通告。通告内容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包括:人员疏散安置的原因与范围、对象,集结地点与时间,避难场所位置、安置地域、行动路线及注意事项等。
4.4.3人员疏散安置指令、通告的发布与解除,可通过电话、传真、广播、电视、警报器(车)、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员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适当的告知方式。 5 疏散撤离
4.5.1街道在接到区应急疏散指挥部人员疏散安置指令后,要立即通知所属居委并组织有关人员向预定地点或指定区域转移。其程序包括:
(1)发布人员疏散撤离通告与行动信号;
(2)组织疏散撤离人员集中和编队;
(3)组织疏散撤离人员向预定地点或指定区域转移。
4.5.2人员疏散撤离行动,通常以居委会或企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编成疏散撤离梯队,人数较多的居委会和单位可编为2个以上梯队。事发地区要尽可能安排多条路线组织疏散撤离,在一条路线上疏散撤离的,各梯队按时间先后顺序相继疏散撤离。情况紧急时,要立即通知处在危险区域的人员,自行向安全区域疏散撤离。
4.5.3人员疏散撤离后,街道、居委会及有关单位指派专人逐户检查,以防遗漏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5.4人员疏散撤离通常通过陆上交通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通过其他交通方式疏散撤离。 6 避难场所启用
4.6.1事发地街道和安置地及有关单位在接到区应急指挥机构启用避难场所、接收安置受灾人员的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实施。其程序包括:
(1)发布启用避难场所、接收安置受灾人员的通告;
(2)确定需要启用的避难场所,启动避难场所应急设施设备;
(3)引导受灾人员有序进入避难场所;
(4)妥善安置进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4.6.2按照上级或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街道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避难场所的启用、运行,保障受灾人员的接收安置,避难场所的权属和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4.6.3控制避难场所容量与安置受灾人数比例,避免造成拥挤和超负荷运转,为进入避难场所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的安全避护。
4.6.4进入避难场所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由区政府负责保障。
4.6.5跨区域疏散安置的受灾人员安全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在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下,调度到本区,由本区承担接收安置的任务,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1 人员返回
5.1.1当突发事件危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要及时组织疏散安置人员撤出避难场所、返回原住地。疏散安置人员撤出避难场所、返回原住地的指令和通告,由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的机构发布。必要时,也可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发布。
5.1.2组织疏散安置人员撤出避难场所、返回原住地,其梯队编成、撤离路线与组织方式等,可参照先前人员疏散安置行动实施。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方式组织实施。
5.1.3应急疏散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要做好疏散安置人员撤出避难场所的相关工作。 2 信息发布
5.2.1组织特大规模、重大规模或跨区域人员疏散安置行动时,经市政府授权,由市政府新闻办及时、准确发布人员疏散安置的行动指令和相关信息,并负责现场媒体活动管理。
5.2.2较大规模、一般规模人员疏散安置行动的信息,由区政府、突发事件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和相关街道组织发布。 1 避难场所保障
6.1.1区民防办负责统筹协调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避难场所规划布局,利用公园、绿地、大型场馆和学校校舍等新建改建,加快建设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标识统一的各级各类避难场所。
6.1.2本区各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分别由其权属或管理单位负责,确保应急时能够正常使用。
6.1.3区政府要组织编制突发事件人员避难场所启用和开设应急预案。 2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建设交通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优先安排和调度保障人员疏散安置的交通工具与交通线路。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专用通道,确保人员疏散安置安全、快速。 3 物资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负责本区人员疏散安置所需相关基本生活用品等物资的协调保障。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捐赠活动的组织、款物接收、管理和分配。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搞好本级和辖区内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所需物资的储备和应急供应。 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等工作。必要时,动员组织社会资源参与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的现场应急救护与卫生防疫保障。 5 治安维护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的治安维护。加强对人员疏散安置的重点区域、场所、线路、人群及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6 通信信息保障
区科委负责协调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人员疏散安置行动的通信顺畅。 7 经费保障
6.7.1本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的日常管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予以保障。人员疏散安置行动所需经费,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落实安排。 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民防办负责解释。 2 预案修订
区民防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3 预案报备
区应急办负责将本预案报上级备案。 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民防办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件1: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负责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所需相关物资的协调保障。
区教育局:组织协调各级各类学校,编制、实施学校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应急预案;协助开设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站。
区公安分局:指挥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的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和避难场所的治安维护,配合搞好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
区民政局:负责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启动人员疏散安置Ⅰ级(特大规模)、Ⅱ级(重大规模)响应后避难场所内人员食品和饮用水供应;负责社会捐赠活动的组织、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和分配。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的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建设管理委:组织、协调、配合0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所需避难场所的建(构)筑物、区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措施;组织协调避难场所因灾受损的建(构)筑物、区政、公用设施的修复。组织、协调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所需交通运输队伍和运力,保障人员疏散安置和应急物资的运输。组织、协调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所需的应急供水和避难场所供水设施设备的修复。组织、协调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所需的应急供电和避难场所供电设施设备的修复。
区卫生计生委:做好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体育局:组织、协调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所需体育场馆的开放,协助在辖区内体育场馆开设避难场所。
区绿化市容局:组织、协调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所需公园绿地的开放,协助所在辖区内公园绿地开设避难场所;组织、协调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所需的应急供水。
区新闻办:经区政府授权,及时、准确发布区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的行动指令和相关信息,并负责现场媒体活动管理。
区科委: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固定电信网络和800M通信网的配套建设工作,并在必要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各街道: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突发事件人员疏散安置和避难场所启用的相关行动。
附件2:
避难场所分类分级
1.本预案所称的避难场所,是指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利用室外开阔场地和坚固室内场馆,配置必要应急设施设备,以接收、安置和救济受灾人员,为受灾人员提供安全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2.按照场所的用地属性,本区避难场所分为两类:
(1)场地型避难场所。用地类型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园、广场、公共绿地、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室外开阔场地的避难场所。
(2)场所型避难场所。用地类型为具有一定规模、安全的学校室内场所、体育馆、影剧院、宾馆饭店、救助站、度假村等坚固室内建筑的避难场所。
3.按照场所的容量能级,本区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三级:
(1)Ⅰ级避难场所。指较长时间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30天以上,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浦西内环以内15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0米的场所。
(2)Ⅱ级避难场所。指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上至30天以内,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1000米的场所。
(3)Ⅲ级避难场所。指紧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内,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米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