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经办服务的通告
- 制定机关: 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
- 公布日期:2020.02.05
- 施行日期:2020.02.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疫情防控
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经办服务的通告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协议医疗(康复)机构、个人: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活动密集、有效减轻企业及群众办事负担,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省社保中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工伤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湘社险函〔2020〕5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不见面”服务,现就长沙市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经办业务通告如下: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初次参保的建筑项目,如资料提供齐全,将压缩办结时限,录入系统、审核、打印出缴费通知单时长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对总部在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地区的项目施工单位,涉及单位公章的资料,可用电子扫描件代替。
咨询电话:0731-84907698 工伤事故调查
(一)各用人单位依托长沙12333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和工伤认定材料提交,我中心将及时办理网上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宜。
(二)市人社局二楼政务大厅及河西市政务中心“工伤认定受理”窗口工作时间保证人员在岗,可接待来访和咨询。
咨询电话:0731-84907855、84907899 工伤待遇核算及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管理
(一)部分备案审批业务可网络办理
异地就医、非协议机构就医、统筹区外就医、辅助器具配置等备案审批业务,用人单位可邮寄或扫描、拍照相关资料发送指定邮箱申报,事后补办手续。
咨询电话:0731-84907708
邮寄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44号窗口
邮箱:506863824@qq.com
(二)窗口待遇申报业务可延缓申请
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工伤待遇、定期待遇等业务,如非紧急需要,建议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申请,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确需办理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工作人员将通过电话与办事人(单位)保持联系。
咨询电话:0731-84907736
邮寄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44号窗口
(三)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可网络办理
长期待遇资格认证业务,用人单位可通过邮寄或扫描、拍照《湖南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承诺书》至指定邮箱申报,事后补办手续。
咨询电话:0731-84907736
邮寄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66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44号窗口
邮箱:506863824@qq.com
(四)工伤特门延期及协议药店医院调转业务
1.协议药店在做好身份核实后,由协议药店根据工伤职工伤情需要或处方,一次性购药可延长为三个月(疫情结束后按原规定执行);2.建议非紧急情况需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不申请协议药店及医院调整,办理延期业务的可通过电话联系办理。
咨询电话0731-84907699
(五)切实保障因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伤人员待遇
落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关于明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费用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长人社函〔2020〕3号),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绿色通道。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对于已参保且被认定为工伤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优先办理费用核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个工作日内办结。
咨询电话0731-84907707
通过邮箱等方式上传有关资料而另需提交纸质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于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纸质材料,相应申请以最终提交的纸质资料为准。
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2月5日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