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切实做好律师事务所复工督导和相关业务衔接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律师协会关于切实做好律师事务所复工督导和相关业务衔接工作的通知


市律协各分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近期,随着企业复工复产,各律师事务所也陆续有序复工,为持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律师自身健康安全,同时,确保律师事务所各项业务工作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尽量减少疫情对律师业务的影响,特通知如下:

  一、防疫复工并进,强化安全有序复工
  各所要以党支部(党委、党总支)或所主任为核心成立复工领导小组,加强复工的组织领导,拟定复工防疫措施,采取各种有效举措,确保每日对办公场所定时进行通风、消毒,配备酒精、口罩等防疫防护用品。对来办公场所的律师和客户一律要求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或甬行码,进行登记、测温,做好防控工作台账。要设置口罩等废弃防护品专用垃圾桶,专人集中处理废弃防护品并每天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二、倡导线上办公,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倡导线上办公、远程办公,开启居家办公模式,全体律师要积极通过电话、微信、视频、邮件等形式与法院、仲裁机构、客户等保持联系沟通,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APP等线上方式提交涉诉、涉仲文书,一如既往地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要密切关注复工时期涉及律师业务的有关权利时效问题,认真梳理客户委托案件与事务的权利时效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反诉、上诉、执行续封、申诉、举证、各项申请、缴纳仲裁诉讼费用等,避免失期失权。及时采取电子或书面纸质形式,以有效方式提交法院、仲裁机构,提醒、催告相对方,保持语言严谨、规范。对于时效临近的,要及时告知客户,且应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并保留相关材料、证据或电子证据。   三、疫情防控期间,严禁组织一切聚集性活动
  在疫情防控期间,严禁进行线下集中案情研讨、工作部署等活动或会议,倡导以视频会议等线上形式举行各种研讨、会议。任何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聚餐等活动。   四、关于看守所会见
  鉴于监所管控的特殊性,根据省公安厅内部传真以及与省律协的协商结果,近期除要开庭的可以会见外,其他一律不予会见,会见须在“阿拉警察”APP上提前预约并经审批同意,方可安排。请各所律师配合并做好当事人家属思想工作。   五、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关心关爱
  新冠肺炎疫情对律师行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特别对年轻律师业务有很大的影响,各所要落实青年律师关爱措施,保证青年律师的基本生活保障,共渡难关,共克时艰。
  市律协各分会(联络组)要加强对复工律所疫情防控工作的督查指导,落实相关联防联控措施,复工和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律协秘书处反映。
  联系人:印剑萍,电话:87296866。
宁波市律师协会
2020年2月2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