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新冠肺炎防疫用品药品及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书
- 制定机关: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 公布日期:2021.01.12
- 施行日期:2021.01.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新冠肺炎防疫用品药品及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部分省、市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杀药械、应急药品等防疫用品药品,以及粮油菜肉蛋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现对吉林省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8号)等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加强自身价格管理,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凡发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有哄抬防疫用品药品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拨打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提供相关价格违法线索,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1月12日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