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5〕7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6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0日
2015年8月20日
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1.6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2.应急指挥机制
2.1市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现场指挥部
2.4成员单位
3.监测预测
3.1预防
3.2监测
3.3预测
4.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5.信息报告
5.1报告主体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5.3报告内容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6.2分级响应
6.3指挥与协调
6.4应急处置措施
6.5应急联动
6.6扩大响应
6.7社会动员
6.8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原则
7.2信息发布管理
7.3舆情引导
8.后期处理
8.1总结评估
8.2灾害补偿
8.3抚恤和补助
8.4社会救助
8.5恢复生产
9.应急保障
9.1应急队伍保障
9.2物资保障
9.3通信与信息保障
9.4医疗卫生保障
9.5交通运输保障
9.6治安保障
9.7技术保障
9.8经费保障
10.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宣传
10.2培训
10.3演练
11.责任追究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12.2预案修订
12.3预案实施
12.4名词术语
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共卫生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辖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公共卫生严重损害的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防治,科学防控。
1.5风险评估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全市畜禽养殖场户达到21.3万户,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日益频繁,动物感染疫病风险持续增加,动物疫病防治难度进一步增大。当前,动物疫病病种较多、病原复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存在免疫带毒和病毒毒株变异现象;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出现局部散发并呈上升趋势;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也存在局部流行的风险;由于对外贸易和交往频繁,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
1.6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市)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市)暴发流行。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6.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自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之日起21日内,2个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自口蹄疫发生之日起14日内,2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市)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6.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自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之日起21日内,5个以上、10个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20个以上;或相邻的地区10个以下县(区、市)发生疫情。
(2)自口蹄疫发生之日起14日内,5个以上区(市)发生疫情;或者出现新的口蹄疫亚型引发的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区(市)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并呈点状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全市或者感染到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6.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自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之日起21日内,我市10个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或相邻的地区10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
(2)自口蹄疫发生之日起14日内,我市及相邻的地区连片发生,且涉及的县(区、市)数量达20个以上;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我国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延且感染到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应急指挥机制
2.1市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市畜牧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畜牧局、青岛检验检疫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保监局、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济南铁路局青岛站、青岛警备区后勤部、武警青岛支队、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突发动物疫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畜牧兽医局给予支持;对突发动物疫情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应急预备队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市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动物疫情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负责组织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市政府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畜牧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疫情防控组:由市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计生委、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警备区后勤部、武警青岛支队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预备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消毒等工作,做好疫区(点)的封锁及其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监督指导对疫区(点)内畜禽的扑杀、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加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防疫情的输入和传播。
(3)经费物资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保监局、济南铁路局青岛站、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组成。负责完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及执法监督等基础设施;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试剂、器械等防控用品;及时调拨紧急防疫储备物资;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的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及污染物的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积极筹集防控工作所需资金,保证免疫、疫情监测、扑杀、消毒等防控工作经费;及时协调、拨付紧急防疫储备金和扑杀补偿金;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予以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等工作。
(5)专家组:由市畜牧局聘请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突发动物疫情应对措施和响应级别调整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对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区市政府、市畜牧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加强网络舆情的监督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2.4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的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动物疫情动态和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指导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社会捐助款物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及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会同市畜牧局研究制定动物扑杀补偿、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研究制定受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户的扶持政策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区市政府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保险待遇政策。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行为;负责市内公园的动物免疫、消毒以及染疫动物处置等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调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及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配合相关部门设立动物防疫监督道路检查站,防止疫情输入输出;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疫情封锁区动物检疫消毒站。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商务局: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市人间、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开展高危人间人畜共患病的监测、预警、预防、治疗以及宣传培训演练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及时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互通疫情情况。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入市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关闭规定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协助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中的动物宰杀点,规范宰杀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对我市企业生产的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畜牧局: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办法的起草工作;提出有关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 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灭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畜牧业生产恢复的相关政策;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区市执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青岛保监局:负责对承保公司开展畜牧业保险业务依法进行监管,保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青岛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输入输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机场,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
济南铁路局青岛站:保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安全、快速运送。
武警青岛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青岛警备区后勤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 监测预测
3.1预防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周边地区的疫情状况,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动物疫病检测结果,在全市部署强化补免、消毒灭原、落实家禽养殖封闭管理和加强疫病监测等防控措施。
3.2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3预测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测;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隐患进行预测分析,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动物疫情及早预防、预警和处置。 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识。
蓝色预警:根据省畜牧兽医局通报,在我市周边地区个别区(市)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等动物疫病呈点状发生,预测动物疫情对我市有较大影响。
黄色预警:预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可能在1个区(市)发生;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市)可能暴发流行;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预测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将要发生。
橙色预警:预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个以上区(市)可能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3个以上;口蹄疫在2个以上区(市)可能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猪瘟、新城疫在5个以上区(市)可能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人畜共患病在5个以上区(市)可能暴发流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市畜牧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即将临近。
红色预警:预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在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市)可能连片发生疫情;或者本市辖区内疫点数达20个以上;或相邻的地区10个以下县(市)可能发生疫情;口蹄疫在5个以上区(市)可能发生疫情;或者出现新的口蹄疫亚型引发的疫情;有区市可能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可能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并呈点状发生;人畜共患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市或者感染到人;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预警由市政府提请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提请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农业部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发布单位按规定向市、区(市)政府报告。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责任明确、物资人员到位、联络畅通。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控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4.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蓝色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疫情信息监控、收集,疫病防控技术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封闭式管理进行督查,对养殖场(户)、屠宰场(点)、交易市场、候鸟栖息地等进行消毒。检查、调集所需应急防疫物资和设备。
4.3.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黄色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派出疫病防控技术人员、专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在岗在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处置疫情。
4.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在岗在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处置疫情。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信息报告
5.1报告主体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的责任主体。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级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属地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区市政府。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派员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将疫情逐级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报告应立即报同级政府,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疫情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认定为疑似较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以及按规定应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定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5.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065200。 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区(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做好处置工作。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6.2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畜牧兽医部门、区(市)政府相关应急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处置。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畜牧兽医部门、区(市)政府,以及市应急队伍和资源进行处置。
(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提请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畜牧兽医部门、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提请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或农业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畜牧兽医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畜牧兽医部门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区市政府及畜牧兽医部门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6.4应急处置措施
6.4.1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处置措施
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区市畜牧防疫、卫生应急等专业队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市畜牧局应委派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4.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处置措施
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如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或参与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采取措施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范围涉及跨地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过境的,由市政府及时提请省政府决定。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禁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畜牧、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性的道路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7)组织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如下应急处置措施:
(1)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诊断确认。
(2)按照规定向市政府、省畜牧兽医局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如下应急处置措施:
(1)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2)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3)发现较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较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如下应急处置措施:
(1)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组织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3)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5)承担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如下应急处置措施:
(1)监督对疫区内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动物尸体、粪污等的无害化处理、疫点及其周边环境的消毒灭原工作。
(2)派员做好疫区临时性道路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工作和防疫消毒。
6.4.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处置措施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在采取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市畜牧局要立即向市政府、省畜牧兽医局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动物疫情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疫情应对处置建议和意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诊断技术和处置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必要时,建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6.4.4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交易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输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港口、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6.4.5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突发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6.5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市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6扩大响应
当动物疫情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防控能力,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社会动员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各级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防控知识及发布防控应对温馨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同做好处置工作。
6.8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市畜牧局可根据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原则
对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依法实行管理。引导人民群众在充分了解动物疫情危害性的基础上,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
7.2信息发布管理
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管理。
全市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3舆情引导
密切关注和随时掌控涉及突发动物疫情的各类舆情信息和发展动向,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消除人民群众的恐慌心理,引导人民群众安全消费。 后期处理
8.1总结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和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困难;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报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8.2灾害补偿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畜牧局负责具体补偿工作。
8.3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4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8.5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卫生计生、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9.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
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武警组成,且相对固定。
9.2物资保障
市和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扑杀器械、其他用品。
9.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协调通信、无线频率管理等部门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9.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保障工作。市和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9.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做好紧急防疫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的调运。
9.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9.7技术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委员会。市、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9.8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市和区市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宣传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10.2培训
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10.3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每年组织开展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或培训,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确保各部门在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实现对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的规范化、程序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动物疫情信息报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畜牧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备案。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2.4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养殖场(村)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