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省驻琼中各单位,各国营农(林、牧)场、农垦营根机械厂、金石橡胶加工分公司:
《琼中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琼中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应急处理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畜牧业生产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2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5)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3.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4)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3.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在5个以下。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3)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发生的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 工作原则
1.5.1 自行启动。突发Ⅰ-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内应立即按照预案启动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
1.5.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和指挥;县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防控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3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畜牧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县相关部门要统一行动,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1.5.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格处理,并要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兽医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即负责整个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协调工作。
2.1.1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畜牧兽医局、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琼中工商局、琼中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县武警中队、县通信企业(电信、联通、移动、铁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县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对全县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指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县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疫情损失进行评估;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依法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参加涉及进出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县畜牧局提供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贮备、调运等基础设施的计划安排。
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科技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技术贮备,安排研究项目。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县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县财政局:按国家规定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负责牲畜定点屠宰管理,配合县畜牧兽医局做好疫区易感动物进入屠宰场的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送,严格消毒措施,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琼中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琼中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县通信企业(电信、联通、移动、铁通):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 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机构
2.2.1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2.2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
2.2.3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疫情处置的落实和监督等。 3 应急处理专家组
县畜牧兽医局组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其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1 监测
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2 预警
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动物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畜牧兽医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人民政府;县畜牧兽医站;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县畜牧兽医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县畜牧兽医局、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接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2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诊断分析后,初步认为属于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畜牧兽医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3.3.4报告内容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4.2.1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I-Ⅲ级)
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
⑦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省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畜牧兽医局
①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③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⑤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4.2.2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发生疫情的村(居)委会、养殖场(户)要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兽医局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启动预案。
(3)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及各种交通工具、应急处理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扑疫;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疫区实施封锁;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维护社会稳定。
(4)县畜牧兽医局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根据动物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请求派有关人员和专家,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以及调拨应急物资。
(6)疫情发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全面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及疫情发生状况及时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逐项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7)疫情发生地所在的村委会应按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4.2.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动物运输检疫监督工作。 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立即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种防护服、血清监测等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1)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较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相关部门与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照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3)一般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照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商请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需终止的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兽医局应协同省级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责任与效益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需完善的措施。 2 奖励
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 灾害补偿
因扑灭和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损失程度给予补偿。 5 抚恤和补助
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 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等限制性措施。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疫区动物养殖户的安置、安抚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将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预备队伍由县畜牧、卫生、公安、工商、交通和武警等部门的人员以及专家组成,且相对固定。具体负责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县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畜牧兽医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县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县畜牧兽医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处理专业技术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 4 培训和演习
县畜牧兽医局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乡镇要利用广播、标语、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制订,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和管理。根据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