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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和春运错峰返程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和春运错峰返程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公路发展中心、高速公路发展中心: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春运错峰返程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2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做好春运返程高峰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5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农民工返岗包车公路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52号)和2020年2月4日国务院全国防控物资暨春运错峰返程运输保障电视电话会议及2月7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区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和春运错峰返程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结合广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以赴做好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有效阻断疫情通过交通运输方式传播
  (一)严格落实客运场站设施消毒、通风及人员防护措施。各交通运输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肺炎机制发〔2020〕13号),参照《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卫生防护指南》(附件1),做好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通风、卫生清洁,以及一线从业人员防护。
  (二)严格落实卫生防疫措施。各交通运输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出场站旅客体温检测工作,对体温超过37.3℃的旅客要按照程序第一时间移交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进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佩戴口罩的要求。从事省际市际道路水路客运、但未进入武汉市的司乘人员,经过体温检测符合规定的,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不需要采取自我隔离观测14天的措施。
  (三)严格控制交通运输工具客座率。各交通运输经营者要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具体部署,统筹运力安排,合理优化运营班次,加强售票管理,将长途客运班车、水路客运班轮乘员人数按照额定载客人数的50%控制客座率,为乘客隔位、分散就座以及在交通运输工具内设置途中留观区域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应在售票等环节安排乘客在交通运输工具内分散就坐。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客车和客运包车、客运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在车厢(客舱)后部预留必要区域或座位,供途中应急留观使用。
  (四)高效做好乘客信息登记。对乘坐三类以上客运班线和客运包车以及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船舶等出行的乘客,相关交通运输经营者应通过购票环节申报、扫描二维码网上申报、组织旅客现场填报等方式,以更加简化便捷的手段采集乘客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到达北京等地的人员还应申报居住地址信息),并按照车次、班次、航次分类收集后,转交卫生健康部门。各运输方式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乘客信息登记表的具体式样和简化快捷的信息采集方式。(乘客信息登记基本内容见附件2)
  (五)切实落实防疫物资保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交通运输经营者和一线从业人员防疫物资的保障,为交通运输一线从业人员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消毒用品,为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及司乘人员配备手持体温检测仪,特别是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人流量大的汽车客运站配备红外线热像仪。
  (六)加强途中及事后疫情防控。道路客运司乘人员要提前掌握全程沿途留验站设置情况,对乘坐交通运输工具途中发热的旅客,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在做好自身及其他旅客防护工作的同时,以最快方式将发热旅客送至留验站。三类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客车要严格执行“点对点”运输,不得站外上下客、不得在未设置卫生检疫站的站点配客,客运包车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服务区经营者以及加油站经营者、餐饮饭店加强洗手液等清洁、消毒用品配备,确保驾乘人员使用流动水洗手、消毒。
  (七)强化从业人员培训。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经营者加强客运场站、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等操作规程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培训,提升一线从业人员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力做好春运错峰返程的交通运输服务保障
  (一)各地要尽快有序恢复交通运输服务。已采取停运措施的地区,在坚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陆续有序尽快恢复市际、县际、县内客运(含农村客运,下同)和城市公交、出租车运营,为企业复工、学生复学及群众出行提供交通保障。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暂停运营期间,通过预约、定制等方式为医生、公共服务人员、老弱病残幼等各类重点人员提供必要的出行保障。
  桂林、北海等重点水域旅游客运、陆岛客运航线,要密切结合区域客运需求变化情况,进一步优化船舶航班调度和运输组织协调,适时恢复相应的航线,确保重点水域水路客运通道通畅,不得随意限制旅客乘坐客船出行。其他水域的渡口渡船应根据群众出行的需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恢复渡运服务。
  (二)开展定制化运营服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农民工、学生和群众的出行需求,积极指导交通运输经营者优化运力结构和运输组织方案,并明确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和运行线路、驾驶员配备、途中休息点和安全运行措施等内容;对目的地集中、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民工、学生等群体出行需求,要制定专门的运送方案,出行前集中做好乘客信息登记,直接送达目的地,降低感染风险,并将乘客信息登记表交付目的地单位,做好溯源准备。疫情防控期间,由地方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返岗包车,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缴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工作按《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做好春运返程高峰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5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农民工返岗包车公路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52号)规定执行。
  (三)科学应对节后返程客流的运力调配和预测。各交通运输经营者要密切监测节后客流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应预案,提前做好返程客流的预测,加强民航班次、铁路车次和道路客运班线车次安排与出行需求的对接,合理调配运力,做好联程联运服务,避免旅客滞留。要加强售票管理,适当控制各类交通工具的客座率,避免旅客过分拥挤带来次生问题,防止疫情传播扩散。要统筹本地农民工、学生等群体集中出行信息,做好与目的地交通运输部门的沟通衔接,遇有车辆通行受阻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切实保证农民工、学生等群体出行顺畅。
  (四)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畅通。要坚持全面统筹,强化应急运输体系的建设、运行、调度、指挥,确保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及重要生活物资运输车辆享受“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的绿色通道政策,运输船舶实行“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持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通行证的车辆通行,不得阻止企业复工所需的生产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确保复工复产复学车辆和生产生活必需物资车辆通行。在做好人员和车辆登记消毒、司乘人员体温检测的基础上,保障符合要求的车辆、人员通行。
  (五)加强交通运输工具维护保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坚持疫情防控和运输安全监管同时抓,既要抓好疫情防控,也要保证运输安全,要督促交通运输经营者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测维护,保证运力充足,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关心关爱和安全教育,确保恢复正常运输后能立即投入运营,要优先选择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交通运输工具投入运营,严防交通运输工具带病投入运营。
  (六)有序恢复港口码头经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积极引导港口码头经营者尽快恢复生产经营,为企业复工复产所需的生产原料提供基础保障。   三、全力保障交通运输网络通行畅通
  (一)保障公路网络通行顺畅。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机构要严格按照“一断三不断”的要求,加强公路维护、保养,储备足够的维护保养物资,切实保障公路路况良好顺畅通行。加强交通疏导,防止发生长时间、长距离公路交通拥堵,确保应急车道畅通。严禁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已违法违规设置的要坚决撤销。坚决禁止因防疫检测等任何原因占用应急车道,确保应急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二)保障航道畅通稳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港航机构要提前谋划,积极做好航道、航标的巡查和维护,打击航道内各种碍航违法行为,扎实做好航道疏浚、探测、水深测量,航道信息采集与发布,监管船闸运行情况等工作,确保航道畅通稳定。要督促客运经营人做好船舶检修、维护等准备工作,一旦恢复运输,确保能立即投入营运。
  附件:1.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卫生防护指南(略)
  2.乘客信息登记表(式样)(略)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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