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关于做好疫情期间支持服务企业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关于做好疫情期间支持服务企业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疫情期间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支持服务企业措施如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说明情况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2、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服务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单位和个人5%),或者缓交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将简化受理材料,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受理审批。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8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