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4月份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4月份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以及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际,现将4月份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4月份起,以下单位正常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所有参保单位。
  (二)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但未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二、4月份,以下单位不自动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一)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且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二)2019年11月(含11月)之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此类参保单位需在3月底前将2020年2月之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后,方可恢复按月正常扣缴。)   三、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缴费
  (一)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以上单位如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请缓缴,或者申请缓缴但未通过初审的,4月份自动扣缴3月社会保险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自4月5日起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在最晚缴费截止日期前补缴到位的,不加收滞纳金,权益记录记为“正常缴费”。   四、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参保单位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
  (二)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要如实填报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第四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数据。
  营业收入是指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财务收入是指单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本单位财务报表记录的财务收入。
  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是指4月1日至5日申请缓缴,应如实填报单位2月份营业(财务)收入;5月1日至5日申请缓缴,应如实填报单位3月份营业(财务)收入;依次类推。
  (三)人社部门将与税务、经信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一经查实使用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缓缴资格,将取消缓缴资格,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个人账户计息
  未缴期间以及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特此通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7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