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矿业权管理相关工作的公告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矿业权管理相关工作的公告
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同时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延长矿业权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一)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凡持有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且自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后到期的,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林草部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矿业权除外)。
(二)疫情防控解除后,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等申请予以批准的,其新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以厅领导签发之日起顺延法定发证年限;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申请予以批准的,其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并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顺接。
(三)自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2020年1月25日)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以外到期的,按原规定执行。
(四)市、县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加强值守,解答疑难
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强化主动服务的意识,加强矿政工作人员在岗值守,及时解答矿业权人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提早做好疫情防控解除后申报资料的前期准备工作。 超前谋划,做好服务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超前谋划疫情结束后矿政管理的相关工作,特别是矿业权数量较多的市(州)、县(市、区),要制定好预案,避免疫情解除后矿业权人“扎堆”申请,影响企业申报审批进度。
疫情防控解除后,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积极主动作为,优化办事流程,分流指导矿业权人做好矿权延期的组件上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办事人员跑动和人群聚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影响,帮助矿山企业早日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省厅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探矿权管理:刘 沣 0431-88550073、13069012768
采矿权管理:母德春 0431-88550108、13904310573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11日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