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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和第4号公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2年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和第4号公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产、土地租金压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按《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2号公告)以及《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内容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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