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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
(青财预字〔2020〕294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体制调整要体现财力下移。各市(州)财政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和市(州)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青政〔2020〕8号)要求,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保障需要,科学确定市(州)和县收入分享方式和比例,积极稳妥推动财力下移。各地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出台前,要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准确做好基数核定、收入调库、两级结算工作,维护县级既得利益,不得借财政体制调整和事权划分,变相增加县级负担。   二、预算安排要体现优先顺序。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坚持和强化“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保重大项目、保社会稳定,压一般性支出,促高质量发展”的“五保一压一促”预算安排基本原则。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实现“三公”经费压减3%,一般性支出压减15%以上,力争达到20%。要建立预算前置审查制度,县级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前,市(州)财政部门要对所属县“三保”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审核,存在缺口的及时督促补足。   三、预算执行要体现刚性约束。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同级人大批准的预算,不得擅自改变“三保”支出用途。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和应急救灾等支出外,原则上不追加预算;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通过以后年度安排资金。因收入减收导致“三保”出现缺口时,要通过削减项目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动用预备费等途径实现收支平衡。涉及预算调整的,应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州)财政部门要准确掌握各地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四、收入组织要体现预期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财税政策,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稳定县域经济增长,增强自我保障能力。要做好疫情影响分析研判,加强收入征管调度,推进部门横向沟通,强化省与市州联动,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要密切跟踪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运行情况,合理确定市(州)与县留抵退税分担机制。要严格减免税管理,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管体系,防止人为干扰收入征管和入库。   五、支出政策要体现可持续性。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好国家统一出台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基本民生政策,纳入预算优先安排、足额保障。要加强民生支出政策事前论证评估,在发展中合理提高民生保障水平,防止脱离财力实际过度保障,不得将债券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准确定位公共财政保障职能,财政运行出现困难的地区和债务高风险地区,应科学理性确定发展预期,坚决杜绝设定不切实际的发展目标和争上项目,防止造成“三保”缺口。
  附件: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略)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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