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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滕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精神,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滕州市人民法院就有关诉讼服务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一、向我院申请网上立案、缴费、退费、网上补充诉讼材料等事项,可以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者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进行网上办理,尽量减少出行。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到2月3日,其他庭审及诉讼活动我院另行通知。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市无法到我院参加庭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被传唤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期到庭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   四、申诉信访事项可通过12368诉服电话办理。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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