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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甘卫食品函〔2020〕687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市明电〔2020〕88号文件)要求,结合卫生健康部门工作职责,现就加强全省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今年以来,全国已有10多个省份发生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阳性事件。11月13日,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冷冻厂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抽样检测阳性,再次说明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坚持“人物同防”成为疫情防控的重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清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时刻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和责任感,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二、配合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全覆盖。一是做好技术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要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方案(试行)》和《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存储总仓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试行)》方案进一步做好培训工作,掌握冷链食品监测流程和操作规范。二是加大检测力度。按照“首接检、批覆盖、抽样查”的原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通报,对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包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抽样检测,抽样检测要尽量延伸到单体产品,相关环境、食品要做到“应检尽检”,对总仓从业人员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核酸检测。检测过程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方案(试行)》实施,尽可能扩大监测范围,确保第一时间排查发现疫情风险、第一时间管控处置疫情风险。   三、全面做好消杀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总仓经营单位按规定做好冷链食品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严格按照《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存储总仓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试行)》要求做好消杀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要督促总仓管理者对新进员工和返工人员14日内行程与健康状况进行登记,每班上岗员工必须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直接接触冷链食品及包装物的员工要及时做好个人防护。   四、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双向联络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通报,及时指导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消杀、核酸检测等各项工作,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的,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操作规程要求处置。
  附件:1.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方案(试行)
  2.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存储总仓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试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
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新冠
病毒核酸监测方案(试行)

  进口冷链食品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点环节,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环境监测,对于阻断疫情传播渠道,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传播意义重大。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合〔2020〕221号)、省市场监管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市监明电〔2020〕88号)要求,为科学规范指导各地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工作,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对象
  所有进入省内的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设施、储存环境及与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从业人员。   二、监测内容
  按照“首接检、批覆盖、抽样查”的原则,接市场监管局通报后立即对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设施、储存环境及从业人员进行监测。
  (一)对每批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包装采集拭子涂抹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二)对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采集咽拭子和衣物表面、手部表面拭子涂抹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三)对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冷藏车内部表面采集拭子涂抹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四)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的冰箱、冷藏柜、冷库等各类冷藏设施的内表面采集拭子涂抹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五)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环境进行病毒监测。包括主要进出口的电梯按钮、楼梯扶手、门把手表面,茶水间、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表面,潮湿的公共通道和卫生间地面等采集拭子涂抹样本。
  (六)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跨区域移动的工具或物品,包括垃圾车、垃圾桶、墩布等清洁工具,转运物品的拖车等,采集拭子涂抹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七)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工作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环境,包括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等环境气溶胶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八)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排水系统中污水的病毒检测。重点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来源的污水,采集拭子涂抹样本或污水样本。   三、样本采集
  (一)样本要求
  1.从业人员咽拭子:按规范采集从业人员咽拭子,不得混采。
  2.从业人员手部、衣物和其他物体表面拭子涂抹样本: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的手部或物体(包括公共通道的地面)的表面多点、重复涂抹。
  3.食品表面拭子涂抹样本:食品样本不可直接进行采集,应当首先将拟采集的食品小心分离,并存放于洁净采样袋后,再进行拭子样本的采集。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食物样本的表面多点、重复涂抹。
  4.污水样本:按照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排水系统分布情况,选取2-3处污水采样位置,重点为内部管网汇集处、水流方向的下游或与市政管网的连接处。采集拭子样本要求,用采样棉签浸入污水中,使其吸附污水并在采样管中对涮洗3次以上。采集污水样本要求,用聚乙烯塑料瓶收集30-500mL污水水样;大于500mL体积的污水采集可以使用聚乙烯塑料桶或现场水样专用富集设备。同时要满足对污水采样位置,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5.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局部交易区域、办公室、休息间等环境采集气溶胶样本。
  (二)采样要求
  1.采样周期及数量:
  (1)每批进口冷链食品新型冠状病毒数量按照附表1的要求采样。每件(装卸时的独立包装为1件)内外表面和件内的每层包装内外表面各采集1份,独立最小包装内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采集1份。
  (2)对接触每批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衣物表面、手部表面采集拭子涂抹样本各1份。
  (3)每周对从业人员采集咽拭子1次,发现物品、环境阳性时,立即对从业人员进行咽拭子采集。
  (4)每批运送进口冷链食品冷藏车内部表面(卸货后),每车采集3份拭子涂抹样本进行病毒监测,至少包括底部内表面。
  (5)对每批进口冷链食品储藏食物过程中触及到的冰箱、冷藏柜、冷库内表面及把手,每个箱体采集至少3份拭子涂抹样本进行病毒检测。
  (6)对每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跨区域移动的工具或物品,包括垃圾车、垃圾桶、墩布等清洁工具,转运物品的拖车等,各采集1份拭子涂抹样本。
  (7)对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环境,包括主要进出口的电梯按钮、楼梯扶手、门把手表面,茶水间、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表面,潮湿的公共通道和卫生间地面等。存放进口冷链食品期间每周各采集1份拭子涂抹样本;工作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环境,包括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等环境,存放进口冷链食品期间每周各采集1份气溶胶样本。
  2.采样实施:现场采样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参与完成,采样时应当穿戴防护服、防护口罩、鞋套和医用一次性手套。采样过程需开启现场采样视频记录设备。
  3.采样装备:病毒采样箱、病毒采样管、气溶胶采集器、样品记录单、手消设备、洁净采样袋、冰袋、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和生物安全垃圾袋等。
  4.采样记录:样本信息应当包括样本采集的采样时间、地点、采样地址或监管总仓名称、冷藏设备编号、采样类型、样本编号以及采样人等信息(详见附表2)。
  5.采样操作:采样开始前,要求穿戴防护服、口罩、鞋套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进入采样现场,并使用手消进行手部消毒。拭子样本采样过程中,采样棉签只能接触当前采集的样本,避免触碰到其他物体。污水样本采集前,先充分搅匀,然后取样。污水分三层以上,不能搅匀时,可按各层量的多少的比例分层取样。气溶胶样本采集使用气溶胶采集器,设定采集高度、空气通量和采集时间,进行气溶胶采集,将采集后的吸收液或滤膜放置在特定的低温容器进行转运。采样结束后,清理废弃物后离场。
  6.样品转运:采集样品连同采样记录单应及时运送至当地指定的病毒监测机构进行检测,样本建议冷藏存放于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中,并由专人、专车进行转运。   四、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
  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等按照《关于印发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通知》执行。   五、结果报告
  接市场监管局通报后,立即开展采样检测工作,完成检测后2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上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表格详见附表3。
  附表:1.进口冷链食品新型冠状病毒抽样规则表
  2.进口冷链食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标本采样表
  3.进口冷链食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结果汇总表
  附表1
  进口冷链食品新型冠状病毒抽样规则表

抽样方法

数量

抽检数

2-15

2

16-25

3

26-90

5

91-150

8

151-500

13

501-1200

20

1201-10000

32

10001-35000

50

35001-50000

80

>500000

125


  注:1.装卸时一个独立包装为一件。
  2.小于2件的全部抽检。
  3.一件内有独立包装的一个独立包装为一个小包装,无独立包装的按照单体产品计算。小包装内还有独立包装的,独立包装按照小包装要求采样,依次类推,采样到包装内的单体产品为止。例如:1批食品为80件,抽取5件,每件内外表面各采集1份标本,这批食品大件共采集10份标本;每件内有10个中包装,这批食品总共有800中包装,抽取20个中包装采集中包装内外表面各1份标本,这批食品中包装共采集40份标本;每个中包装内有最小包装10个,这批食品总共有8000个最小包装,抽取32个小包装内外表面和单体产品各1份标本,这批食品最小包装及单体产品共采集96份标本。这批食品总共采集146份标本。如果中包装内还有独立包装的按照中包装的抽样原则继续抽取至最小包装及最小包装内的单体产品。
  4.每份样品均为多点涂抹采样。
  附表2
  进口冷链食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标本采样表
  采样地址或监管总仓名称:
  报关单号:
  食品名称:
  食品数量(同品种同批次):    食品批号:         食品产地:
  经营企业名称:          承运企业:
  食品入库时间:   年  月  日

样品编号

进口冷链食品

(食品、人员、设施设备、环境)

备注

样品名称

样品类型

采样部位

 
     
     
     

总计

    

  采样人员:       采样时间: 年  月 日  时
  注:1.样本名称:如装卸人员+姓名,管理人员+姓名、冰箱+冰箱的编号(如果多台冰箱),冷藏车+车牌号,电梯按钮、楼梯扶手、门把手表面,茶水间、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需描述相对位置等;
  2.样本类型:如咽拭子、衣物表面、手部表面、物体表面(如箱体、车体、冷库)、食品表面等;
  3.采样部位:如咽部、衣物袖口、左手手指、车把手、门把手、箱体内侧、冷藏车内侧(冷库)左门内侧等人或物体采样部位描述详细位置。
  附表3
  进口冷链食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结果汇总表

检测对象

名称

检测时间

检测数量合计(件)

阳性数量(件)

备注

冷链食品

    

食品包装

    

环境

    

 

从业人员

咽拭子

    

衣物

    

    

合计

     

  附件2
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存储总仓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试行)
  一、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存储总仓预防性消毒工作,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9号)、《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关于印发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市监明电〔2020〕88号)等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存储总仓工作场所预防性消毒工作。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规定及职责划分。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装运前后的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组织实施消毒。消毒单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进口企业负责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毒工作,并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是应用本技术指引的前提。   二、消毒程序规范
  依据《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及《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中消毒程序进行。所用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要求。   三、消毒对象
  (一)产品内外包装。
  (二)总仓内设备。
  (三)总仓场所环境。
  (四)装载运输工具。   四、消毒防护措施
  (一)人员防护
  1.从业人员防护:从业人员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每日清洗,必要时消毒。推荐食品从业者佩戴一次性手套,但必须及时更换,且在更换间隙以及未戴手套时用含酒精的免洗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
  2. 运输人员:运输冷链食品的人员(司机和随从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减少与其他人员不必要的接触。
  3.相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做好全面彻底卫生清洁。
  (二)产品内外包装
  1.对来自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国家)的冷链食品原料和半成品进入企业或者入库前,应当对其外包装进行严格、有效消毒一次。已经进行了相关消毒措施的凭对包装食品及运输工具的消毒证明方可入库。
  2.对来自国外疫区经检测受到新冠病毒污染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中的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处理。
  (三)总仓内设备
  1.设备及器具。用于搬运冷链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的工器具(如转运箱等),每次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洗和消毒。
  2.对所有肉类、水产品、蛋制品等富含蛋白质及脂肪的食品所接触的容器具、设备物体表面必须进行彻底清洁之后方可进行预防性消毒。
  3.清洗剂的选择。常用食品加工设备及环境用清洗剂选用温度为50-55°C的1.5%的氢氧化钠碱性溶液或合成洗涤剂/酶溶液施于待清洗的表面,将接触6-12分钟后,用清水冲洗掉碱溶液或清洁剂,清理、擦拭待清洁的表面。
  (四)装载运输工具
  为避免冷链食品被污染,司机需确保运输车辆、搬运工具及容器的清洁和定期消毒。车辆运载一批货物之前和之后,均要对车内人手可能接触的部位、特别是车厢内外进行彻底消毒。
  (五)场所环境
  场所环境保持良好通风和常规保洁。每日对人高频接触的各种操作台面、接触面/点(如门把手、开关、器具把手、电话、厕所等)物表的清洁和消毒至少2次。   五、消毒方法
  (一)从业人员
  采用75%酒精或含酒精(醇)的免洗手消毒品擦拭手及手腕部位的皮肤,作用3分钟,重复1次。
  (二)产品内外包装
  主要采用擦拭或常量喷雾器喷洒消毒方式1次。
  (三)总仓内设备
  主要采用浸泡、擦拭等方式清洁和消毒。
  (四)总仓场所环境
  主要采用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规范的保洁措施。
  (五)装载运输工具
  主要采用擦拭或常量喷雾器喷洒消毒方式。
  如果要进行终末消毒时参见《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15)附录A进行。
  现场消毒人员在配制和使用化学消毒剂时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后及时做好消毒工作记录(主要包含消毒时间、使用药物、消毒方式、作用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具体选用药品、用药浓度、作用时间及注意事项见附表。
  进口冷链食品存储总仓预防性消毒常用消毒剂及使用方法

消毒剂种 类

有效

成分

应用

范围

 

使用方法

 

注意事项

 

醇类

消毒剂

乙醇含量为70%~80%(v/v),含醇手消毒剂>60%(v/v),复配产品可依据产品说明书。

主要用于手和皮肤消毒,较小物体表面的消毒。

卫生手消毒:均匀喷雾手部或涂擦揉搓手部1~2遍,作用3min。擦拭物体表面2遍,作用3min。

1、易燃,远离火源。

2、不适用于大面积物体表面的消毒使用。

 

 

 

含氯

消毒剂

 

以有效氯计,含量以mg/L或%表示,漂白粉≥20%,二氯异氰尿酸钠≥55%,84消毒液依据产品说明书,常见为2%~5%。

适用于物体表面、果蔬和食饮具的消毒。次氯酸消毒剂还可用于空气、手、皮肤和黏膜的消毒。

1.物体表面消毒时:使用浓度500mg/L。

2.低温冷藏物体表面消毒:使用浓度1000mg/L。

3.冷冻物体表面消毒:应采用降低冰点的方法,确保消毒剂不结冰,且须进行消毒效果确认。

1、对金属有腐蚀作用,对织物有漂白、褪色作用,因此金属和有色织物慎用。

2、强氧化剂,不得与易燃物接触,应当远离火源。

 

 

过氧

化物类

消毒剂

 

过氧化氢消毒剂:过氧化氢(以H2O2计)质量分数3%~6%。过氧乙酸消毒剂:过氧乙酸(以C2H4O3计)质量分数15%~21%。

 

 

 

适用于物体表面、空气的消毒。

1.物体表面:0.1%~0.2%过氧乙酸或3%过氧化氢,喷洒或浸泡消毒作用时间30min,然后用清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2.低温冷藏物体表面消毒:0.2%~0.4%过氧乙酸或6%过氧化氢,喷洒或浸泡消毒作用时间30min,然后用清水冲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3.冷冻物体表面消毒:应采用降低冰点的方法,确保消毒剂不结冰,且须进行消毒效果确认。

 

1、易燃易爆品,遇明火、高热会引起燃烧爆炸。

2、与还原剂接触、或遇金属粉末,均有燃烧爆炸危险。

 

 

季铵

盐类

消毒剂

 

 

 

 

依据产品说明书。

 

 

 

适用于物体表面的消毒。

1.物体表面消毒:使用浓度1000mg/L;有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2000mg/L。

2.低温冷藏物体表面消毒:无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2000mg/L;有明显污染物时,使用浓度4000mg/L。

3.冷冻物体表面消毒:应采用降低冰点的方法,确保消毒剂不结冰,且须进行消毒效果确认。

不能与肥皂或其他阴离子洗涤剂同用,也不能与碘或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磺胺粉等)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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